① 退休幹部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法律分析: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② 國家公務員退休死亡後政策埋葬費多少
現行的政策按照民政部等三部門於2011年釋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民發〔2011〕192號)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發〔2007〕64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
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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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退休去世後喪葬費按照每人6000元的金額發放。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國家公務員退休死亡撫恤金有多少個月,按照有關規定,從二0一一年八月以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本人四十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為三個月工資,由於各省情況不同,撫恤金,喪葬費略有不同,要以當地規定為准,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如果確屬違反政策是可以的,但時間這么長了一般不會再弄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死亡證明後火化。
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遺體,由司法部門法醫鑒定後,通知喪主辦理手續後火化。(三)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法醫鑒定後,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戶籍部門應當依據死亡通知書和火化證辦理戶口登出其實為了破除中國的鋪張浪費的葬禮以及大興土木地修建墓地、佔用耕地等習俗。
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費是報名稽核通過之後,在繳費時間內就可以在報名網站繳費的。根據往年情況,國考報名費按科目來算,每門50.如果報考崗位只考行測和申論,報名費就是100;如果報考崗位要考3門,報名費就是150.具體考試考務費用以當地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為依據確定。
沒有執法權了。
1、公務員退休後,不再擔任國家有關部門職務的,就沒有任何行政權力了,就是普通公民。
2、公務員是個龐大的群體,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有執法權,超過半數多的公務員本身就沒有執法權。
3、公務員退休後,因在職時間比較長,私人關系可能會間接地影響到執法行為,但放不到檯面上,如果導致錯誤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追究責任。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病逝有的薪資待遇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發,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故不到每日扣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③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補助區別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補助區別如下:
一、土葬人員補貼標准:
1、遺體接運費。在本省內的遺體接運費,每具800元;
2、棺木費。每個1000元;
3、其餘喪葬費800元;
4、無償使用政府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公共墓地、集中安葬點墓位。
二、火葬人員補貼標准:
1、遺體接運費。在本省內的遺體接運費,每具800元;
2、遺體存放及火化費。遺體存放費及遺體火化費,每具1000元;
3、骨灰寄存費。骨灰寄存費每具300元;
4、其他喪葬費。
公務員死後土葬與火葬待遇區別如下:
不可以土葬。除了《殯葬管理條例》允許土葬的地區,一律要求火葬。
公務員退休死亡後,未火化安埋,而是土葬,是不能享受政策性撫恤的。
根據國家規定,公務員死亡的,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在實行火化的地區,實行火化,並且憑據死亡者,火化證領取相關待遇,如果在不實行火化的地區,由民政部門開證明,領取相關證明,因此,如果在實行火化地區,不實行火化的,不能領取死亡後的任何待遇。
退休人員死亡後,由企業經辦人員攜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殯葬部門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
退休人員喪葬費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准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④ 退休職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桐螞,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參加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缺羨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5、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伏輪拍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⑤ 退休死亡火化和土葬補助區別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殯葬管理條》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