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1年遼寧省退休職工調資的政策
2010遼寧退休企業職工調資廣覽博積 2010-02-01 21:45:44 閱讀278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上調。1月26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正式公布2010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標准,從2010年1月1日起,全省420萬名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按月平均上調121.7元,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2010年春節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從2005年以來,遼寧省已連續6年上調養老金。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透露,上調養老金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平均每月1227元,這與2005年全省上調養老金後平均的581元養老金相比,6年來增幅達到137%。
這次養老金調整是2008年至2010年三年連續調整的最後一年,為此很多企業退休人員很關心明年退休金是否還能繼續上調。對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表示,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說法是,將會根據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調整機制。
與往年不一樣的是,今年企業退休金的調整辦法和標准中規定的人群增加了一項: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大約有2萬多人屬於這一范圍。
具體調整辦法為: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此外,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屬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
❷ 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經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批准,遼寧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工作開始,退休人
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75%,高幹全國
6.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近期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
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具體調整辦法和標准如下:
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
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
金;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
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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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陝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
部發(2016]3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條政
府批准,決定對陝西省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提高。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
增加77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基數增加4%,
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
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日
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其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其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未納入統籌發放的,按現行發放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渠
道墊付,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❸ 遼寧省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