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遼寧省退休人員是會上調養老金的!
人社部與財政部已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將按照5.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
遼寧省政府將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各地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份起補發。
Ⅱ 遼寧企退人員2o17年漲工資細則
2017年遼寧省企業退休職工將會按照平均5.5%幅度上漲退休工資的,但具體的調整方案還要根據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及遼寧省陸續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Ⅲ 遼寧養老金上調細則
法律分析:遼寧省人社廳、財政廳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方案公布了企業退休人員的調整辦法和標准。定額調整標准為,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法律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不變。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其他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低於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整標準的,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補足辦法按照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高於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待遇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Ⅳ 遼寧省退休人員在2017年上漲退休金細則是多少
遼寧省2017年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還沒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出《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要求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當前,遼寧省的具體方案還沒有發布,如何調整還不明確,請耐心等待。
Ⅳ 遼寧企業退休人員怎麼漲工資
遼寧省力資源社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7調整企業退休員基本養金通知》
遼社發(2017)156號
各市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保險機關企事業單位央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力資源社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7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通知》(社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力資源社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2017調整全省退休員基本養金關事項通知:
、調整基本養金員范圍間
201612月31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金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保險統籌五七家屬工含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建前參軍企業退休工)20171月1起調整基本養金
二、調整辦標准
()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前參加工作退休工每每月增加75元
2、19491月1至9月30參加工作退休員每每月增加70元
3、194910月1至195312月31參加工作退休員每每月增加65元
4、19541月1參加工作、201512月31前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每每月增加63元
5、20161月1至12月31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參加工作退休工每每月增加75元
2、其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員符合家、省規定繳費限(含視同繳費限含特殊工種拆算限同)每滿1(足1按1計算同)每每月增加基本養金1元其繳費限超15部每滿1每每月再增加基本養金1元
2、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201612月領取統籌內月基本養金基數按0.5%比例增加基本養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員按照本201612月領取統籌內月基本養金基數按2.3%比例增加基本養金
(三)傾斜調整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基礎符合列條件員別再按標准增加基本養金:
企業:
1、201612月31前滿70周歲(含70周歲)、滿80周歲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每每月再增加50元;滿80周歲(含80周歲)員每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家原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區津貼制度實施案〉通知》(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艱苦邊遠區退休員每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金其條件相同退休員同辦、同標准調整統籌項目內養金總額低於調整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員統籌項目內月均養金水平補足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員統籌項目內元均養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612月31前滿70周歲(含70周歲)、滿80周歲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50元:滿80周歲退休(職)員每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基本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企業基本養保險基金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基本養金體現黨央、務院省委、省政府廣退休員關關懷直接關系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關注度高各要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工作作前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家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力資源社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社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力員盡快做調整待遇審批工作;要採取力措施千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20177月底前增加基本養金發放退休員手發新拖欠
Ⅵ 遼寧省退休人員在2017年上漲退休金細則是多少
2017遼寧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最新消息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Ⅶ 遼寧省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Ⅷ 遼寧省2017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漲工資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