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看待退休後繼續工作這個問題
1、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因為作為退休人員,過了法定的這個退休年齡,根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
2、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
(1)勞務合同相當於非全日制的勞動,也就是說你的工作時間是可以按日來結算,也可以按周來結算,總之而言是一個不確定的工作時間,同時作為企業單位,也不需要承擔個人社保的待遇。
(2)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要履職相應的全日制的工作時間,並且只能跟一家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我們的員工正常的繳納社保。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休
1、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自己退休之後,如果想要繼續工作,這個也是可以的,但是這對於已經達到了60多歲的人,健康是不能進行保障的,所以說很少有公司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