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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該不該繳納醫保費

發布時間:2023-08-21 14:20:02

退休人員需要交醫療保險費嗎

退休人員需要交醫療保險費嗎,根據相關規定,退休人員不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一是 社會醫療保險 的性質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要體現互助共濟,健康人幫助生病的人,退休職工一般患病較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二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參與市場競爭;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作出了貢獻,退休後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因此,《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由地稅部門開具托收單通過開戶銀行向單位收繳,任何單位不得拒繳。個體經濟組織可委託銀行辦理代繳,也可以直接到地稅部門繳納。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㈡ 退休人員還用交醫保費嗎

退休後每月仍按時自己交醫保費,直至交足年限為止,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在辦理退休時可按規定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拓展資料: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由僱主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雇員醫療費用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醫療保險指勞動者患病時,社會保險機構對其所需要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貼或報銷,使勞動者恢復健康和勞動能力,盡快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
社會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辦,政府會藉助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強制實行以及進行組織管理。
賬戶建立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本人身份證號碼作為終身醫療保險號碼。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定向用於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職工死沒隱亡時,個人帳戶予以注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結算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個人醫療帳戶結算卡。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戶申請後,應當認真審核有關資料,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並制發個人帳戶結算卡。
及時將資金注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發卡。
參保人員可持個人醫療帳戶卡在本統籌地區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支付。
轉移繼承
參保人員調離本地,個人醫療帳戶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帳戶結存額退還本人緩薯,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帳戶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掛失補發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個人帳戶卡,發生損壞,需更換新卡的,成本費由個人承擔。個人帳戶卡丟失的,應及時持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單位掛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帳戶。30日內查找不到的,應自費辦理新卡。
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部分由職工個人現金支付。在辦理掛失手續之前,個人帳戶卡被冒用的,損失由參保人自負。
參保人憑卡就醫購葯和結算醫療枯哪廳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服務人員應認真核驗,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

職工退休後醫保還需要繼續繳納嗎

職工退休後醫保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不需要繳納。
辦理退休時已交足醫保年限或補交足醫保年限了,退休後不用再交醫保費了,退休時未交足又未辦補交的,退休後仍是要每月交醫保費。
對於醫療保險,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一般地,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和補充醫療保險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是比較通行的,退休以後可以不再繳納,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大額互助,是指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大額醫療互助資金來源渠道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組成,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再繳納工資總額的1%,職工和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交3元錢,用來解決門診、急診和住院兩個大額費用問題。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所以大額醫療互助,退休以後應當繼續繳納。
補充醫療具有單位福利的性質,屬於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一般不再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㈣ 職工退休後醫保還需要繼續繳納嗎

已退休的人員還要繳納醫療保險分為兩種原因:第一種是參保人已辦理退休手續,但自己的職工醫保沒有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退休後是不能享受終身的醫保待遇,需要繳納到最低年限才可以享受。第二種是個人雖然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繳納的是居民醫保,並不是職工醫保,需要每年繳納醫保直到達到法定繳費年限為止。按照規定,退休職工不再繳納醫療保險金。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醫療保險是一種對公民患病時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這並不像養老保險,只有在退休之後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基本上從開始繳存醫療保險之後,那麼公民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了。而在退休之後不需要繼續再交納養老保險,那此時要想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在報銷標准中,一級醫院不需交納起付標准費用,二級醫院起付標准300元,三級醫院起付標准500元。城鄉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准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的起付標准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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