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住房補貼計算公式
法律分析:一、住房補貼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市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二、住房補貼調整的標准和執行時間
本次住房補貼調整的標准按2012年1月職工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總額的5%計算,執行時間為2012年1月。
三、工資總額和離退休總額的計算口徑:
工資總額由標准工資和津貼補貼構成。公務員的標准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公務員規范性津補貼三個部分構成;機關工勤人員的標准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機關規范性津補貼三部分構成;事業單位職工的標准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三部分構成。中小學教師、護士提高10%的工資、特殊教育學校15%的特教津貼也列入計算基數。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的離退休費及各項津補貼的總額作為計算房貼的基數。
四、特殊崗位津貼及其他補貼的計算口徑
經過人社部門批準的教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紀檢津貼、公安幹警警銜津貼、檢察官津貼、法官津貼及其他特殊崗位津貼;實施績效工資後保留的各項補貼;機關公務員通信補貼;公務員及事業單位職工年度考核稱職(合格)後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Ⅱ 濟南市退休教師的住房補貼怎麼算
保障標准及補貼額度的具體內容如下:
1、補貼保障面積。家庭成員1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45平方米;家庭成員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
2、補貼發放標准。按鏈消照經濟困難程度不同,對申請家庭實行梯度補貼。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7元。
3、補貼額度計算如喚畝。家庭租賃住房月補貼金額=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標准×(申請家庭應保障面積-申渣森請家庭現住房建築面積)。
Ⅲ 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標准
法律主觀 :
目前發放住房補貼的標準是按照正部級、副部級、正司級、副司級、正處級、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階按月予以補貼。
一、住房補貼標准
1、目前發放住房補貼的標準是按照正部級、副部級、正司級、副司級、正處級、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階按月予以補貼。2、法律依據:根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中枝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二、住房補貼政策有哪些1、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2、增發住房補貼後,居民搭培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賣枝敏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後者要銷多些。
3、對於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
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法律客觀 :
《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條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在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市場價購買住房(包括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騰退的舊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時,均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
第七條職工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