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在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20元的額度,根據2015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寧波市123元,溫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興市119元,紹興市119元,金華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麗水市11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2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此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⑵ 最新社保退休政策
最新社保退休年齡是這么規定的,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的。以個體自由人身份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⑶ 2o15年國家的社會養老經政策有那些變化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編輯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015年5月15日,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參加養老金繳費。
在這次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這一比例與企業職工一致。根據決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項規定的靈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夠有效安撫人員。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與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表示,養老並軌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繳費義務,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人事互通,有利於構建更加健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專家認為,此次的養老保險並軌制度改革可以保證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社保金額累計計算,還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輕人想去下海經商、想去企業,但是原有制度沒有辦法保證這些人的保險跟社保對接,限制了人才流動。所以現在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可以多多少少對公務員崗位人員流動有些保障。
這些措施推進了公務員養老金的社會化,破解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人員流動的瓶頸掘高,是促進政府組織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事件。基於一個開放的政府組織,優秀人才可以進入,在職公務員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業的優秀人才可以帶著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記錄進入政府機構,沒有任何權益損失。具有高學歷和豐富公共管理經驗的公務員,可以選擇一段時間進入游型高校任教,如判磨尺果需要他們可能再返回政府機構。一旦實現公務員養老金社會化,打開了人員流動的大門,政府組織即具有了人員篩選和適應競爭的能力,那些喝茶看報紙的低效崗位和不貢獻卻領工資的冗員將可以安全退出。一個具有吐故納新能力的政府組織,將大大增強其活力和競爭力。
⑷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⑸ 社保延遲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出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目前沒有相關的政策表明年出台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只有相關規定文件提出的方案。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文件:三中全會中央已敲定:延長5歲用10年。對於延遲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文件:對於延遲退休年齡的探討
我國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始於上世紀50年代: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為50周歲,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提高至55周歲。但是隨著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我國人口平均壽命也隨之提高,因而對於勞動者退休年齡的推遲問題擺上了桌面。
具體的方案如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早在2000年提交的報告《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中就建議,國家應盡快確定推遲退休年齡方案。
第一步,用五年時間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的工種,基本達到嚴格按法定退休年齡執行;
第二步,用五年的時間取消女工人、女幹部退休年齡的差別,女職工一律55歲退休;
第三步,用十年時間初步將退休年齡推遲至65歲。
⑹ 按2015年社保新政策81年的要幾多歲才能退休
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於2017年公布延遲退休政策,而目前尚未有該方面的細則,因此沒有辦法確定1977年出生者屆時的退休年齡。
根據目前政策,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其中,法定退休年齡與當事人參保種類、性別、身份等有關:
1、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者: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2、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參保者:男60周歲、女55周歲;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者:男女均為60周歲。
⑺ 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
變化一:養老金按繳納年限計發
以前規定,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四部分構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新的計發辦法仍沿用「繳費15年以上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但將養老金水平與繳費年限長短、繳費水平高低直接掛鉤,則建立起了更強的激勵約束機制。體現在計發辦法的各個構成部分,就是基礎養老金比例相應加大,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應減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逐步萎縮。
新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月標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外,繳費年限成為養老金多少的重要參數,即繳納15年以上每多1年多發給1%.同時,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前最多領10年,現在每月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則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也就是說,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越高,那麼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月平均工資越高,那麼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越多,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越多;繳納養老保險年限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變化二:個人身份參保有5年過渡期
我省以前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新出台的《實施意見》對上述人員設置了5年過渡期,實行繳費基數一次到位、繳費比例逐步過渡的政策。
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8 年、 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變化三:農民工全納入養老保險范圍
以前規定,農民工在企業工作一年以上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這次明確規定企業招用的一年以下的農民工也要納入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也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戶口。
據悉,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或進城務工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若本人自願,可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變化四: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納
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以前,個人賬戶的 11%由兩部分構成,其中8%為個人繳納部分,3%為單位繳納部分。調整後,個人賬戶總額雖然變化了,但個人繳納比例並不發生變化。
此外,《實施意見》同時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省、市、縣各級政府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制度」,杜絕違規提前退休現象。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加強退休審批工作,嚴格退休審批程序。
■幫您算賬
退休越晚養老金越多
「新人」多繳多得「新人」繳費年限越長,得到的養老金就越多,這與老政策相比有一定的優越性。假設條件如下:1.假設從2004年開始工作,且每年工資固定增加3%.2.假設每年養老金年利率為:1.98%.3.假設每年社會平均工資上調2%,不考慮通貨膨脹。
小張2006年7月份參加工作並開始參保,如果他現在的稅前工資或基本工資為1000元的話,小張願意工作20年。據測算(測算過程復雜,故省略),到 2026年退休後,小張可領取的退休金為每月824元;如果小張願意工作30年,則到2036年領取的退休金為每月1238元。
「中人」受損政策補償李先生是1984年參加工作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1996年才開始有存儲,到2016年退休。也就是說,李先生再過10年就退休了。
假設李先生今後10年內平均工資為3000元,按老政策,今後這10年內他個人賬戶里應存儲:3000元×12(個月)×10(年)×11%= 39600元。按照新政策,今後10年內李先生的個人賬戶里應儲存為:3000元×12(個月)×10(年)×8%=28800元。也就是說,新的養老政策實施後,李先生的個人賬戶里將會少10800元。
基於這種情況,再加上「中人」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少,新政策對「中人」作出了政策補償。待他們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另外,對新政策實施後5年內退休的參保人員,按養老新政策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政策規定計發數額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對應的比例發給,5年內比例逐漸提高;按養老新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政策規定計發數額的,予以補足。
「老人」仍按照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保險金,同時隨養老金的調整而增加待遇。
總之,新政策鼓勵晚退休,「新人」越晚退休養老金越多:「中人」養老金不會減少:「老人」會隨養老金的調整而增加待遇。
⑻ 15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養老保險金交滿15年和16年以後當然有區別,繳費時間越長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達到15年是辦理退休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基礎;養老保險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但辦理退休手續仍然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即退休年齡一般是男60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提前5年.對「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情況的理解:「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這是辦理退休並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繳費不滿15年的將一次性結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數額直接掛鉤,即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別主要在於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作繳費年限。試舉例做比較:假設繳費基數每月為1000元(不考慮繳費基數調整和利息等因素),繳費年限30年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繳費年限為15年,則計算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為165元。兩者相差一半,如果考慮利息等因素,則差額更大。
3.知道現在的養老保險政策,就會大致清楚以後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會更清楚些: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