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
喪葬費以當地上一年度棚好(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撫恤金是國家和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者傷殘職工,失去勞動能力職工的費用,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以後,國慶尺家會按照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個月給予一定數額的撫恤金,直到被供養人不需要供養為止。還有一種撫恤金是一次性發放的,這種撫恤金金額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旅世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戚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鏈鎮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入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高差拍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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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退休人員病逝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發放
喪葬費前往社保大廳領敗搜取,如果原單位已經不存在可以直接帶好收據前往社保大廳。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Ⅲ 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
離休幹部喪葬費: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Ⅳ 退休幹部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1、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2、因工犧牲,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每月基本工資的20倍發放,喪葬費5000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每月基本工資的10倍進行發放,喪葬費4000。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公務員退休死亡後喪葬費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的本人的工資,撫恤金是40個月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