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是否需要為退休返聘的職工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應為退休返聘人員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退休人員不是法定的勞動者,返聘不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具有職工身份,不屬於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繳存對象,不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2. 單位都是退休人員 是否可以不用繳納社保 具體有什麼規定嗎 謝謝 急急!!!謝謝謝謝
單位都是退休人員,可以不用繳納社保的 。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
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3. 退休後被原單位返聘,且繼續履行了工會會員義務,還能享受工會會員待遇嗎
這是個偽命題,來問源題不成立。
事業單位的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都屬於行政職務,都是上一級組織部門任命的,工會主席是經過全體工會會員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產生的。男性滿58歲,女性滿53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兩年,不夠一個聘期(四年)都不在聘任擔任行政職務。
退休以後你就不在交工會費,所以就不是工會會員了,工會的福利和你也無關了,返聘擔任工會主席更是無從談起吧。所以根本不可能,不可能。
事業單位基本上不會返聘退休人員擔任原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
有退休以後返聘的行政人員,一般都是做顧問,基本就是閑職,掛個名而已。給你一個辦公室,沒事的時候可以去辦公樓轉轉,去辦公室坐坐,關心一下集體實務,也可以參加一下集體活動,但很少有人去打擾你了。
4.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制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已經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具備職工身份,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不能繼續繳納公積金。
5. 退休後再返聘可以繼續享受住房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帳戶到退休時就封存了,就是退休返聘也不能再享受住房公積金了
6.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住房公積金
1、退休返聘人員作為與用人單位的特殊勞動關系,應該享受與在職職工一樣的勞動合同,注意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應該明確工資、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甚至包括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公積金問題,不是企業必須繳納的。企業包括在職職工都可以決定是否繳納,所以返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決定權在企業。
2、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7. 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退人員是不要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如果需要辦理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詢問詳細情況。
住房公積金辦理個人業務可以網上預約:
打開住房公積金網站,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積金網站也可以網路搜索一下"住房公積金";
打開住房公積金網上營業廳之後,進入 網上辦事大廳,個人業務,網上預約;
進入網上辦事大廳,系統登錄窗口,個人賬號選擇 個人登錄,輸入公積金賬號 和密碼。
8. 已退休職工單位反聘可以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一般退休員工是無法繳納的,只有在職人員可以繳納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