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幹部退休和工人退休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
企業幹部和個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沒有區別,但因為個人情況不同會有區別。對於繳社保的人員是沒有幹部和工人之分,退休時其養老金的多少涉及到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當事人繳費年限、退休年齡、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歷年繳費基數、當地歷年社平工資等諸多因素,企業不因幹部和個人身份養老金有所區別,但因每個人情況不一樣,養老金自然有差別。一般說來幹部的工資比工人工資高,所以其繳費基數高,有相同的繳費年限下其養老金就高,要是繳費基數與工人相同,其繳費年限相同並同年退休,其養老金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肺病離職修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並享受原單位肺病人在離職修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肺病離職修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㈡ 企業單位聘用制女幹部退休年齡
女幹部是55周歲退休,女職工是50周歲退休,特殊工種45周歲退休。
現管理崗位工作的女職工是否屬於幹部,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認定。人事部門認定為幹部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未認定為幹部的,按工人對待,其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在國企和正規集體企業里,幹部的聘任,都是有正規的聘任書和職稱證書及幹部上崗登記表的,這個聘任書和職稱登記表是要裝進個人檔案里的。
特別是現在的幹部聘任,前提要求必須是有學歷的,學歷和有關幹部的資料,都要裝進個人檔案里的。所以區分幹部和職工身份,通過個人檔案即可區分。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㈢ 在企業上班的女幹部什麼年齡能退休
企業職工中幹部身份人員正常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5周櫻純歲。需要提出的是女工人是50周歲退休的。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保方面待遇就是養老金,和幹部身份沒有關系。企業自己提供的福利另當別論。
(3)企業有幹部退休嗎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悉正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睜頌悔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