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之間的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退休金標准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滿整年後的剩餘月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一、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1]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
如今很多員工退休了還是會被原伍扮來公司返聘回去。這對公司來說是很常見的,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企業不需要重新招人來熟悉崗位,這給公司也節約了。那麼,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針對這個問題,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⑶ 退休後返聘人員享受什麼待遇
退休後返聘人員待遇,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相關法律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為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標准有哪些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
二、退休返聘人員工資
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退休返聘有優惠嗎
員工退休後被返聘的,一般不享受帶薪年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他和用人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是勞務合同,不適用《勞動法》。退休返聘人員也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四、退休返聘
1、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洞升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2、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五、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①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激返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六、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①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納鉛老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②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①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②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七、聘用退休返聘人員應如何規避風險
1、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2、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3、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4、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5、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八、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⑷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我們知道退休人員本應該享受安逸的晚年,但是有時候去出現退休人員返聘的現象,我認為退休返聘是對個人能力的肯定,接下來我將給大家講解退休人員返聘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到您,跟著我一起往下看吧。⑸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⑹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退休人員的返聘需要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這仍然屬於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他們被用人單位聘用,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從事有償勞動,這與通常的勞動關系無異,雖然他們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這一點不能掩蓋勞動關系的實質。既然這樣他們就具有勞動者的資格,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參加的是用人單位中的從屬工作,屬於勞動關系的范疇,應該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⑺ 退休返聘工資最新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是又建立了退休人員與工作單位的僱傭關系,同時僱傭單位也要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一定的工資待遇。退休人員返聘雖然仍然是工作,卻從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作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一、退休返聘工資是多少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液廳系。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廣義上的僱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資1560元橋咐,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560元。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工資哪怕是1元也是不違法的。二、勞動爭議的相關法律知識有哪些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三、相關稅務要求有哪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稅前扣除問題:如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允許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未與返聘單位辦理用工手續,個人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勞務費在稅前扣除。企鬧消隱業應提供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以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或申報證明等資料。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符合條件,按「勞務報酬」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更加豐富的退休生活將成為常態,對社會運行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覽職通車為退休人士發揮余熱,提供了最有利的返聘渠道。【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2]。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⑻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怎麼樣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
對於我們一般的人員,如果到單位上班,那麼要考慮到底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算作工資的,也就是跟用人單位簽訂了長期的勞動合同,福利培訓待遇、升職評級都跟正式員工一樣,享受基本的休假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返聘工資是按照正常的工資情況來交稅。如果是簽訂的短期勞務合同,也不用打卡上班,只是偶爾才過去一趟,也不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那麼是按照勞務報酬的情況來交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