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湖南省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我國相關的法律對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作出了規定。單位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已被調整。通常來說,由於執行公務而犧牲的幹部死亡撫恤金一般是本人生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病去世的幹部的死亡撫恤金通常是本人生前二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在職職工死亡時,撫恤金的項目包括喪葬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具體標准依據當地生活水平和職工工資而定。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准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及相關規定
1、喪葬補助費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
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Ⅱ 湖南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根據《湖南省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866元,每個月3738.8元,意味著喪葬補助金就是每個月7477.6元撫恤金與個人繳費年限、已退休年份有關。
養老保險交30年領取金額:比如個人交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30年,撫恤金可以拿到24個月(交15年9個月,多交一年增加一個月,增加15個月),已退休10年,減去10個月,結果撫恤金就是14個月,拿陪遲州到3738.8×14=52343.2元。
養老保險交15年領取金額,撫恤金最低發放月數9個月,如果養老保險交15年,不管退休多久,都能最少拿到9個月,也就是33649.2元從領取的渠道和方法看:企業退休人員身故,由法定繼承人攜帶參保人身故證明、退休死亡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存摺或卡、雙方身份證、能體現繼承關系材料(戶口本),到當地人社局,填寫死亡待遇申領協議書後,就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病故喪葬費標准為7000元,詳見http//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2011/t20201128_13971161.html;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退休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蘆蔽退休年齡時累旦指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鐵路退休職工死亡給多少個月的撫恤金
20個月。以下是一般因病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Ⅳ 請問:湖南省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6490元調整為18360元。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4)湖南鐵路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准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發。
Ⅳ 鐵路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一、退休職工的喪葬費一般是由職工所在單位確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敗野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
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3、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4、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
二、撫恤金一般是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
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
1.喪葬補助費爛唯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
2.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察歷喊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