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職場中,如何給一個快要退休的員工分配工作
一個人從進入職場工作,直到退休,經歷的是將近半生的時間。
這段時間,也是一個人狀態最好的時間段。
當一個人工作幾十年,到了臨近退休的時候,他將進入一個與平時不同的狀態。

相應的,作為工作單位的老闆來說,對於即將退休的員工如何安排工作任務,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作為單位老闆來說,必須明確此時此刻這位即將退休的員工的心態。
這時候,這位即將退休的員工的心態與平時是完全不同的。
因為臨近退休,所以這時候的人的心態開始變得相對淡然,有一種看透一切的感覺。
這時候的人對於工作中的是是非非將不再計較,也不會太在意這些事情,而變得相對灑脫。
其次,單位老闆必須明白,這位員工即將退休,他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必須盡快找人接替。……否則將影響工作。
因此,這時候給這位快要退休的員工安排工作,就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總體上,繼續正常地安排工作任務,給與他充分的信任。
2,具體工作中,不要安排那些比較辛苦的工作,讓這位即將退休的員工休息休息。
3,盡快安排新人接手工作。
4,安排這位即將退休的員工做好工作交接。
這樣安排,既有利於工作的接續,又提現了人性化,是最合適的做法。
② 將近退休的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有什麼新的政策,如何賠償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是以下情況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果違法解除
勞動者或者可以要求繼續保持勞動關系
或者可以主張按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的說就是每在該單位工作一年賠償4個月工資
③ 還沒到退休年齡,卻遭單位辭退,應該怎麼辦
要去問清楚為什麼辭退,還可以去有關部門申述,因為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正確的,違規的,所可以申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④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怎麼樣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是執紀執法實踐中的一類特殊主體,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在審查調查程序、處分執行、待遇調整等方面,均與在職公職人員有所區別,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分析,為精準認定、恰當處理此類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提供參考。
一、
對退休公職人員立案的注意事項 一是立案程序的啟動。對於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由於紀律審查沒有追究時效限制,可以進行黨紀立案。如非中共黨員,依據監察法第十一條、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並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轄,實踐中如沒有違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應給予的處分檔次,根據立案必要性區分情況處理:依法應給予政務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由於處分對行為人職務、職級、級別、工資檔次等不產生影響,一般不建議立案,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線索處置或初核階段直接或委託有關機關、組織,對其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應給予降級及以上處分或涉嫌職務犯罪的,由於涉及調整退休待遇問題,需進行政務立案。
二是立案主體的確定。公職人員不因退休而改變原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立案應根據辦理退休手續時的幹部衡襲管理許可權確定立案主體。需注意的是,公職人員退休後因黨組織關系轉移導致與幹部管理許可權相分離的問題,如某省A市一處級幹部,退休後黨組織關系轉到本省B市某基層社區黨支部,對其退休前違紀違法問題,B市紀委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具有優先管轄權,如違紀行為主要發生在A市,由A市調查更為適宜的,經與B市紀委協商,也可以進行立案,此種情形下雙方需注意加強銜接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三是立案種類的適用。如發現公職人員退休或離職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只要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監察機關即有權進行政務立案,並區分情況是否移送審查起訴。如退休公職人員為中共黨員,違紀違法行為輕微、應給予黨紀輕處分,可進行黨紀立案,若應給予黨紀重處分,根據黨紀重處分匹配政務重處分的原則,須同時進行政務立案。
二、給予退休公職人員處分的文書製作、執行問題一是退休待遇調整。實踐中,調整嚴重違紀違法的退休公職人員待遇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在黨紀處分決定文書中直接表述待遇調整事項;第二,參照政務重處分決定書要求,按照管理許可權,單獨作出《關於調整**退休待遇的決定》;第三,將「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書面通知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按程序予以落實。筆者認為,調整退休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擔紀法責任的一種形式,屬於政務處分的延伸,綜合考量保障被調查人申訴救濟權、決定嚴肅性及方便執行的需要,建議採用第三種方式為宜,可靈活採取制發通知書、發函等形式,由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依規予以調整。
二是黨紀處分決定製發范圍的界定。公職人員退休後,其黨組織關系歸屬一般有兩種情況,如仍在原單位黨組織管理的黨支部,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抄送相應紀檢監察機構;如組織關系已轉至基層社區黨支部,根據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制的監督執紀原殲攔汪則,以設區市管幹部為例,處分決定應主送所在縣(市)區黨委,抄送縣(市)區紀委監委,並督促下級紀委抓好處分決定向被審查人所在基層黨組織的宣布、執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體的處分執行程序。根據政務處分法、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規定,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或無黨派人士的,處分決定同時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由黨委統戰部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筆者認為,為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教育引導民主黨派成員遵紀守法,擬調整民主黨派和無黨派退休公職人員享受待遇,應在處理決定製發後,及時以監察機關名義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並在函告文書中提醒統戰部門向民主黨派通氏仔報情況,幫助民主黨派加強對成員的監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調整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退休公職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待遇如何處理,尚缺乏完整統一的政策規定,且各地實踐操作不同,筆者僅選取法規依據較為完備、退休待遇處理標准一致的退休公務員進行論述。根據人社部《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退休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75%計發生活費。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則有所區別,具體體現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間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被行政拘留期間,按原基本退休
費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二是被判處刑罰後待遇處理。退休公務員因刑罰種類不同,退休費待遇處理結果亦存在差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的,
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
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三是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待遇處理。應給予退休公務員開除處分但未移送司法機關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
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即調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G省A縣農業局一退休幹部王某瞞報疫情,被該縣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其黨組織關系已遷至W市B區某社區居委會,該縣監委擬對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監察立案?
(二)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已經退休,不屬於監察對象,並且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行使公權力,A縣監委不能對其監察立案,只能轉去黨組織關系所在地的W市B區紀委對其作出黨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退休,但仍然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A縣監委有權對其退休後的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
(三)評析意見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後黨組織關系已經轉到了W市B區,A縣紀委應將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通報給W市B區紀委,由B區紀委對王某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黨紀處分的管轄和處理問題在實踐中爭議不是很大。但對於退休和離職幹部(退休和離職前屬於監察對象)的監察立案和政務處分問題則存在較多的爭議。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是以現有身份還是違法行為時身份來界定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以該案例為樣本,對兩類特殊人員在不同階段違法行為的監察立案和處理相關問題進行辨析。
1.監察管轄問題根據監委管轄相關規定,監察管轄是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工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根據以上規定,退休或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幹部王某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在A縣,應由A縣監委管轄;其次是依據屬地管轄,如果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有違法或犯罪問題,普通的違法或犯罪問題先由異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再由幹部管理許可權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監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離職幹部在異地與他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則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監察機關管轄。
因此,退休和離職幹部的監察管轄主要是以幹部管理許可權為主,其次考慮屬地管轄的問題。
2.退休幹部的違法問題退休幹部的違法行為要區分兩個階段,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如果是發生在職期間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政務處分規定,退休前存在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退休後發現的仍然可以監察立案,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幹部在職期間涉嫌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調查。該條規定中的「監察對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後的幹部。
如果是退休後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的違法違紀的處理,參照前款執行,即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後隱瞞疫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被給予行政處罰。王某作為退休黨員幹部,隱瞞疫情的行為性質較為惡劣,影響後果較為嚴重,A縣監委對其監察立案並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據的。
以上兩種情形如果產生了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關於退休幹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問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區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3.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離職幹部的違法問題,同樣也要區分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離職幹部的監察立案問題比較特殊,因為離職幹部的現有身份已經不是屬於監察對象,其幹部管理許可權也脫離了原單位,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和性質來進行認定。
如果是在離職前發生的職務違法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但是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果離職幹部涉嫌在離職前的職務犯罪行為,因其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屬地管轄重合,離職幹部原來所在單位地的監察機關同樣可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如果是在離職後發生的違法行為,則要區分情形來對待。因為此時離職幹部的身份已經不屬於監察對象,其行為也不再屬於職務違法行為。因此,原則上對於離職幹部在離職後的違法行為不能再予以監察立案和給予政務處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離職幹部離職後與原單位人員存在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行為,則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共同犯罪的離職幹部,原單位所在地的監察機關可以對其並案調查。
4.監察立案的界定標准通過對退休和離職幹部的違法行為在不同階段的監察立案和如何處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監察立案的標准顯得尤為重要。到底是以現有身份還是以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來判斷能否予以監察立案?我們認為,通常的判斷標準是主要看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身份是否屬於監察對象,如果是,則可以予以監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人員,雖然其身份不屬於監察對象,但監察機關可以並案調查的形式對其立案調查。
⑤ 部門里有一個快退休的同事,整天混日子不想幹活,該如何辭退
部門里有一個快退休的同事,整天混日子不想幹活,該如何辭退?

3.合同解除前,應當經過工會的聽證程序。如果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由於個人原因,如15年未繳納社保等,無法辦理退休手續,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類人員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勞動者無故曠工15日以上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符合該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按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⑥ 臨近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怎麼簽
法律主觀: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你好,下面就關於你提出的 退休 人員要簽 勞動合同 問題回答如下: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 勞動關系 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 勞務合同 ,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 聘用合同 ,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升銀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 工資 、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乎笑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 社會保險 支付)支付;發生 工傷 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 合同解除 不支付 經濟補償金 ,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吵頃宴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⑦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轉國有獨資企業,臨近退休人員怎麼辦最好
要求單位補繳之前的養老保險。其他的相關福利政策。
1、已經繳納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單位的相關福利政策。2、尚未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要求單位補繳之前的養老保險。其他的相關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