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喪葬費2022年最新標准
內蒙古喪葬費標准:喪葬費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一、喪葬費的領取方法包括:
1、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喪葬補助費;
2、辦理時需填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申領表交社區蓋章、社保員簽字;
3、攜帶離退休人員火化證原件、復印件及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前往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辦理喪葬費申領手續;
4、工作人員會根據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
5、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應在申報死亡的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供養直系親屬按月領取的救濟費。
二、申領喪葬費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死者火化發票或火化證明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2、死者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法定繼承人身份證明;
4、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死亡後待遇統一劃入死者領取養老金的銀行賬戶;
6、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貳』 內蒙古離退休人員去世撫恤金
一、內蒙古退休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
公務員退休死亡後喪葬費一般情況下是兩個月的本人的工資,撫恤金是40個月的本人工資。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咐鄭(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銀敏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1、參照鋒簡枝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叄』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
一、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 企業養老保險 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 離退休人員 3個月人均 基本養老金 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猛型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旁吵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 有撫養關系 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運知侍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 基本養老保險 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調整時間按機關離休幹部調整時間執行。
『肆』 內蒙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
『伍』 內蒙包頭市退休工人喪葬費
一次性 撫恤金 為死者生前 工資 15個月, 喪葬費 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須由所在地村委清含會出具證明確定具體領取額待遇人員)。領取人持以下資料到區 社保 局辦理:一是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是企業 退休梁穗 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 身份證 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三是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答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