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後犯罪判刑是否取消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刑還有退休工資,相關規定如下:
1、退休喊豎讓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纖橋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4、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鄭局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退休人員受刑事處罰的處理結果會是怎樣的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怎麼量刑處罰
1、刑事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量刑處罰是: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 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還能領退休金嗎
退休人員犯罪同樣也是有退休金的,但在坐牢的期間是會停發退休金,只有等刑滿釋放了之後才會按規定發放退休金,同時對於以後退休金的調整也是可以參與的,這都是會按規定來進行確定。
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後可以繼續按原來標准享受養老金。
勞動部辦公廳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知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內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根據這一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是不能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遇到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則可以參與調整,但緩刑考驗期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緩刑、免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3. 退休人員判緩刑期滿後工資怎麼發放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作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1、被判決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原退休待遇不變。但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答侍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2、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搭伏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3、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知舉攜》(勞社廳函〔2001〕44號)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4. 退休人員判緩刑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1、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後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後可以繼續按原來標准享受養老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養老金政策,是按本人刑罰前的職務(崗位)工資降低三檔後,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崗位)工資標準的辦法予以重新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2、工作人員消判耐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沖宏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中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4、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的均有益處。
快退休判緩刑能退休嗎
1、如果是普通的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快退休被判處緩刑的話,並不會影響退休工作的進行。符合養老金待遇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退休之後仍然可以依法領取退休養老金。
2、如果是國家公務員的話,被判處緩刑可能會影響個人的退休待遇。根據相關法規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宣告緩刑的話,在適用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緩刑考驗期滿之後,需要按照40%的標准,降低該名公務員的基本退休費用。因此,要根據行為人身份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區別。對於一般人來說,被判處緩刑並不會影響退休制度的適用。
法律依拿春據: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5. 退休人員被判刑退休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退休人員被判刑退休工資待遇如下:
1、在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
2、在服刑之後按照原有標准繼續發放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3、若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6. 退休後判刑還有退休工資嗎
有,判刑後還有退休金。退休後判刑還有退休工資,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應取消原退休待遇,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費標准問題, 如果所在省市有具體規定,應該按所在地規定的生活費標准執行,如果所在地沒有具體規定,則應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個生活費基本上都控制在原來養老金的60%以內。比如一個人被判處刑罰之前的養老金是5000塊錢一個月,那麼刑滿出獄之後,他一個月最多隻能領取3000塊錢生活費,甚至更低。但如果這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是在退休之後因為一些跟職位無關的事情而被判處有期徒刑,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了,或者發生一些故意傷害事件了,那我覺得這種特殊情況刑滿出獄之後應該恢復正常的養老金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