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年石家莊退休年齡及辦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資料政策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齡,卻因單位或自己的原因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是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及時辦理退休。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到了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就會自動發放
養老金,這些想法都是大錯特錯的。如果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需要處理好社保事項。本文我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石家莊
職工退休年齡石家莊職工退休流程和辦理所需材料的相關知識。那麼,恢復企業員工退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呢?
一、石家莊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規定石市出台了《關於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職工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可實行內部退養。
支持企業多渠道安置富餘人員
《實施意見》提到,將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支持兼並重組後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支持企業開展「雙創」,利用「互聯網+」、國際產能合作和裝備走出去,發展新產品、新業態、新產業,在優化升級和拓展國內外市場中創造新的就業空間。
支持企業挖掘內部潛力,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企業連續拍野亂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可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助和崗位補助,單獨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可將社會保險補助人數由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提高到100%。
對擬分流職工的鋼鐵、煤炭企業,制定再就業幫扶計劃;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要舉辦專場招聘活動。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失業人員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單位脊桐長期停產職工也要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培訓期間還應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襲檔的工資。
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職工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可實行內部退養。企業不得自行劃定內退年齡,不能單方面強制職工辦理內退。職工辦理內退後,仍然與企業保留著勞動關系,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並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由企業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對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的,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等待退休。選擇等待退休的人員,在企業主體消亡時,企業在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應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
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當地政府指定機構按月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代發基本生活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對內部退養和等待退休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給予企業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4050」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支持兼並重組後的企業吸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對吸納原企業職工達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國有企業組織分流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的,按規定給予政策傾斜支持。
企業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有創業意願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創業培訓,有針對性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薦和跟蹤服務。初次創業的,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創辦小微企業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店鋪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按規定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孵化服務。
對參保失業人員,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根據其繳費年限,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介紹補貼,標准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的50%;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有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幫扶。
企業實施兼並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並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人社部門報告。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二、石家莊職工辦理退休流程一、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所需材料:
1、
退休人員檔案;
2、《石家莊市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前連續工齡審定表》(簡稱「連續工齡審定表」)一式兩份,可在社會保險科(或養老保險科)領取樣表;
3、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還需提供《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種名錄批復》、《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
4、退休人員戶口本原件;
5、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退休審批(養老金核准)
1、到單位參保地區縣社保中心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情況表》,加蓋社保業務專用章,並要求退休職工本人在表上簽字確認。
2、下載並安裝退休核准系統企業版 ,安裝核准程序,將退休人員信息按要求導入程序計算,列印《石家莊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並加蓋單位公章。
3、持列印的《石家莊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和所需材料到單位參保地所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科或養老保險科)辦理退休審批。
三、石家莊職工辦理退休所需材料所需材料:
(1)正常退休:《石家莊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連續工齡審定表》、《石家莊市社會保險個人帳戶情況表》、曾領取失業金人員提供《石家莊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表》復印件、女職工合同復印件一份、除55周歲退休的女幹部外其他辦理正常退休的女同志還需提供個人簽字的退休申請一份、退休人員戶口本復印件一份(需復印首頁與本人頁)、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辦理因傷、病退休的人員:經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通知書》及辦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3)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及辦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4)事業單位及國家機關的合同制工人:提供退休前最後一次調資表原件及復印件,及辦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5)轉制企業職工:提供《石家莊市企業勞動者封定部分核定表》或轉制前最後一張調資表原件及復印件,及辦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6)延期聘用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提供經養老保險科審批的延期聘用手續;
(7)高級職稱人員:高級職稱證書、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聘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8)轉業軍人需提供《軍隊轉業幹部審批表》復印件一份(失業軍轉幹部提前退休需提供人力社保局審批表原件一份);
(9)農轉工、農轉自、農轉非人員需提供勞動局蓋章的審批表復印件兩份;
(10)所有退休人員都須提供戶口本復印件(復印戶口本首頁、本人頁);
(11)所有退休人員都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12)其他相關材料。
2. 單位改制人員退休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1、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事業編制予以核銷。個派鄭別事業單位未改企,只是參照企業運行的,事業編制一般不予核銷。2、事業單位改企,編制核銷,並不意味著原有從業人員全部變成企業員工身份。原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分類處理,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據改革阻力大小決定的,並無一定之規。
【法律依據】: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原事業編制內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轉制時,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搭羨高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知尺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3.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職工退休是按事業編退還是按企業編退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職工退休是按事業編退還是按企業編退?事業單位轉為企業,職工當然就是按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退休了。
當然,這只是指隨企轉制的員工。轉制後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由組織部門任命到企業擔任管理人員的,則不在此列。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是指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定性為「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按要求轉制為企業,這主要是指賓館、公用車站等生產經營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公證、檢驗檢測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都將隨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轉為企業經營。事業單位不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也不再保留或者成立此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這個改革工作基本已經完成。剩下的就是定性為公益二類的部分事業單位,也將在今後的改革中,逐步改革。
轉企後,這類事業單位中的職工,也都是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安置。單位中長期以合同制方式管理的員工,包括管理人員,都會隨企改制,成為企業人員,不再列入公職人員序列。包括以前分配安置的正式職工,僅僅因為進入的行業不同,別人可能都轉公務員了,成了領導幹部了,自己卻工作二三十年後,成了自由職業者。
管理八級以上管理人員,由組織部門安排繼續在企業任職,或者調整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這部分人員因組織人事關系,除非自願,很少有直接轉為企業身份人員,依然保留事業身份。
距離退休不足5年,或者工齡滿20年以輪鬧上的事業人員,採取自願,可以提前退休,按事業人員交由社保部門保障,執行的也是機關事業人員差桐薯養老保險制度。
其實改制後,只要是正式的事業人員身份,其來源合適,都會提前分流,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除非是來源身份存疑,或者長期按合同人員管理,工資待遇、養老保險都是按企業人員對待,這類人員肯定是按企業員工對虛者待。
4. 事業轉企對已退休職工有影響嗎 已退休好多年 如果單位強行改製成企業退休 請問合法嗎
單位轉制這個與已退休人員退休工資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因為退休工資是人社部門發放的。只是一些退休幹部的活動等,變成企業後,可能會有變化。
事業單位改革是很正常的事,這個肯定要相關程序才能進行改革的。
5. 北京市養老金上調標准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參加北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皮冊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批准,現將本市退休人員2022年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2021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已辦理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手續的人員,自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兆握橘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在62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養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20元養老金後(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6300(6250+50)元的,補足到6300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族團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兩至三個半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問題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
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二)民政部門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職人員按此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