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福建省仙游縣公務員三十年退休
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退休的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退出原來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強制退休。
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 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1982 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60歲退休,女性55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極大的損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狀況。公務員如果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應當退休,進行休養和康復。在這里,公務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體現了機關對公務員的愛護和關懷。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對此作了改變。這意味著,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對於這種情況,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公務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後的生理與心理狀況,給予安排適當的職位以解決其工作問題。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願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精幹;另一方面也照顧了一些公務員希望提前退休的願望和需要,為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自願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後,應當審查該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准。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退休金的標准一般根據退休前工資基數和工齡長短計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為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分擔籌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籌措,採用這種方式的有美國、日本等。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於四個渠道:一是公務員每月交納工資的7%作為退休基金;二是公務員所服務的政府機關交納與公務員相同的基金數額;三是政府撥專款;四是以上三項基金的利息。另一類是政府籌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款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公務員任職期間無須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國、法國等採用這種方式。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屬於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需交納。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為退休前的標准月工資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則根據工齡的長短來確定。退休金實行按月發放,其最低額應能維持社會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額則不應超過現任職同職級公務員的工資。除退休金外,公務員退休後,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職時所享受的,退休後繼續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國家為退休人員專門設置的,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目前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健康狀況良好,精力充沛,但由於國家實行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在退休人員中,有一些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一些學有所長,又長期從事某方面的工作.成為某些領導的專家;還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可以使其老有所為,又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於預防腐敗的發生。如果不對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領域與方式進行規范,公務員就可能在退休後,利用其原有的身份與人際關系影響國家的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及特點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退休,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度並頒布實行的關於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繫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繫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繫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准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
1、安置原則。
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3、安置待遇和手續
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系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要進一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轉換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路子。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有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發放支付,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別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其實際生活問題。3、要逐步建立一套適合社會化管理運行的組織,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設立事業性的協調機構,負責國家公務員退休金的預算、給付和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四、公務員辭職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勝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於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國家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許可權內作出的,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後,即自動失去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徵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雙向選擇權。即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其應承擔的國家公務員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終止任職關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不適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辭職有如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辭職雖然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嚴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3.辭職權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對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就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如依法辭職後,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有在規定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權利等。
『貳』 2021年福建省迢休人員工資計算基數
2021年福建省退休金計算基數
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稅務局《關於2021年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范圍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58號)精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3488元至17442元之間自行選擇。靈活就業人員按3488元/月的基數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月應繳納3488/月*百分之20=697.6元/月,一年應繳納8371.2元。
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萊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號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號儲存額÷139
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視同繳費指數:分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體。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參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並繳費的參保人(含1993年底前調到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安置到企業的復轉軍人)。
②特殊群體,指1994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計算公式:視同繳費指數=本人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於3。0的取3。0)
『叄』 企業退休人員的安葬費如何算
一、基本養老金
(一)享受條件
1、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
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
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
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
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計發辦法
1、按月領取
(1)基本養老金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
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按規定建立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b.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
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D. 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 後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再計發地方養老金: 地方養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
平均工資)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繳費年限×1%
註:①關於a的取值: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於等於0.6時,a=1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於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
其中: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月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②視同繳費指數計發方法:
A、普通人員按1.201;
B、特殊群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
視同繳費指數=退伍時全國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轉業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
前12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
退伍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單位改制時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於3.0的取3.0;
③視同繳費月數為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月數與1993年12月31日前的實
際繳費月數之和;
④實際月繳費月數為1994年1月起的實際繳費月數之和;
⑤實際月繳費指數計算辦法:
A、 一般情況的計算辦法
實際月繳費指數=1994年1月起本人月繳費基數÷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若是補繳(包括差額補繳)所欠養老保險費的月份
補繳月份的實際月繳費指數=補繳時段的月繳費基數÷補繳時(辦理補
繳時間)對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
資;
B、 早期離開國企一次性繳費的人員
一次性繳費的實際月繳費指數=一次性繳費的月繳費基數÷200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
繳費指數;
⑦視同繳費賬戶及個人賬戶的計發方法詳見《視同繳費賬戶簡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簡
介》。
(2)過渡期計發辦法
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將粵府〔2006〕96號文計發辦法
(下稱新辦法)與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下稱省原辦法)對比按差額計發
基本養老金。
A、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
發;
補差=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老金);
B、如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省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按下列方式處理:
應發基本養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新辦法基本養老金(含地方養老金)-省原辦法基本養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後不再對比,按新辦法計發。
(3)省原養老金計發辦法
註:
① a01、a02……a05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分
別為:17.1%、6%、5.4%、5.3%、2.93%;
② 計發系數:首次領取待遇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為1.2%,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
③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1×(93
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93年12月前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實際繳費月指數之和] ÷(1993年12月前視同繳費月數+1993年12月前
實際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實際繳費月數)
④ 實際月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4)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2、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
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
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貼。一次性老年津貼標准為:繳費每滿一年,
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退休人員亡待遇
(一)喪葬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二)撫恤金=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三)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個月;
(四)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者者的法定繼承人;
(二)同時退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本息。
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須知
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為職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退休手續。
辦理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2、《退休人員申請表》或《職工提前退休(職)審批表》及復印件;
3、如有《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4、《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批表》及復印件;
5、軍轉幹部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軍隊幹部轉業審批報告表》及復印件。
二、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
1、如有《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2、本人申領的: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及復印件、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三、退休後亡待遇
1、殯殮證明(或注銷戶口)的原件及《報告書》(或《亡殯葬證》)的復印件;
2、《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3、需要供養直系親屬的,按不同的供養對象提供如下資料:
(1)供養配偶
A、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市勞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B、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生活來源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及社區居委
會證明。
(2)供養子女
A、未滿16周歲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B、滿16周歲後仍在讀高中或職中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學生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在讀學
校證明。
C、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市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的證明。
(3)供養父母
A、者為獨生子女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街、鎮以上計生部門的證明。
B、者為非獨生子女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憑證。
(4)供養其他直系親屬的:提供供養人勞保卡(需加蓋公章)或醫療費報銷憑證。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1、如有《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的一並提供;
2、《廣州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增減員表》一式兩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機關確認的出境定居證明;派出所注銷的戶口、護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職工本人的書面申請);
(註:提供上述資料之一及復印件)
(2)本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或
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他人代辦的:除了提供上述資料外,還
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公證機關確認的 委託書(非中文版的,需公證機關翻譯確認);
4 、亡需提供:
(1)亡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殯殮證明或《亡報告書》等);
(2)由繼承人申領時,還需提供戶口簿原件(戶口簿無法證明申辦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需提供經
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繼承人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委託書。
五、非本市城鎮戶口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前離開本市時,一次性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或個人
繳費部分
1、《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或經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明細表》;
2、職工本人在本市開戶的工、農、建行結算帳戶活期存摺及印有帳號那一頁的復印件或銀行卡(原
件及復印件)及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本人簽名確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退保申請書》;
4、單位經辦人身份證、《非本市城鎮戶口人員一次性待遇表》一式兩份。
5、職工本人辦理申領手續的,除提供 1、2、3點資料外,還需提供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非本市戶口離退休(職)人員申請郵政發放養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國內市外退休人員郵政儲蓄發放退休養老金錶》;
2、郵政儲蓄存摺印有帳戶的頁面復印件;
3、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七、參保單位辦理一切社會保險業務須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
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
廣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定期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
核查,對沒有提供有效生存證明的,從當年7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一、廣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區)
對本市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對本單位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採取抽查核實。
二、異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參保單位(或區退管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單位離退休人
員居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1、國內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機關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確認意見;
2、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使館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出具居住國所在
地公證機關證明;
3、香港地區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總署」或「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4、澳門地區定居的:出具「澳門民政總署」或「澳門工會聯合會」的證明;
5、台灣地區定居的:出具當地公證機關證明;
6、從國外或港、澳、台等地區回國探親的離退休人員,可提供相應的定居證明與入境證明。
以上第 2、3、4項境外定居人員所出示的定居證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時間和當年的年齡。
三、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亡之後,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所在街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報
告,並由街退休人員服務機構同時報所屬的區退管機構,區退管機構接到報告後20日內向所屬的社
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尚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亡後,其親屬應在7日內向者原單位報
告,原單位獲得者親屬報告20日內向社會經辦機構報告。
四、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前出境定居但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
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
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
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
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肆』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一、統籌外費用都包括什麼
總體費用包括:1。離退休人員醫療費和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費用;2.統籌以外的其他費用是從原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3.退休後保留的員工工資和福利。外部協調成本是在最有效解決事件的基本原則下的額外成本負擔,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的浪費,是不合理的成本。即全面有效地利用現有的一切條件,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完成既定的任務或工作。它通常出現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日常接待工作等。以及采購部門的不合理支出。辭職標准包括:1。身體殘疾。經醫院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年齡未達到退休年齡。50歲以下的男性;45歲以下的婦女;3.工齡未達到退休年齡。工作不滿10年,或者連續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申請提前退休,必須先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學診斷。其次,將取得的醫學診斷證明送當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檢查,做出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號法律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統籌外待遇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統籌外支出:1。包括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和退休人員的其他統籌外費用。2.統籌外的其他費用是從原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3.退休後保留的員工工資和福利。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支出。包括以下向職工支付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醫療費用、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醫療費用、自辦職工食堂補貼或尚未開辦的職工食堂統一午餐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採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未分離的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護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和其他人工費用。
三、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退休人員的計劃外補貼不能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在本企業工作或者受雇於本企業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由於退休人員沒有在職或在職,支付給他們的補貼不能作為工資稅前扣除。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費用,包括退休人員醫療費和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其他費用」為福利費,「企業改制涉及的退休人員統籌以外的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該文件是對國[2009]3號文件的補充。財企[2009]242號雖然是財務會計規范性文件,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體范圍、標准以及資產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款,與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因此,根據稅法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補貼不能作為工資在稅前扣除,而應計入福利費,按14%的限額在稅前扣除。
四、社保機構經常提到的統籌內退休金和統籌外退休金指的是什麼?
統籌養老金是指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統籌養老金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支付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物價補貼和其他補貼。外統籌養老金是指不由社保部門支付的養老金。養老金統籌之前,都是單位或企業統籌,自己繳納。實行社會統籌後,社保部門將重新核定職工退休費用,納入統籌項目的,在統籌范圍內支付。未統籌的,社保部門不予認定和支付。為保證退休人員待遇不降低,未統籌的全部由單位自行承擔。所以也造成了養老金超出統籌。擴展信息:1。相關法律法規(一)《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發布前已經退休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和計發標准主要包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符合項目和標准。
和生活、物價補貼(包括按國家統一政策由省級政府制定標準的項目)。(二) 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出台後離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金),以及按國家統一調整發生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二、計提方法由退休金統籌單位在統籌范圍內,根據上年實際支付的各項退休費用總額與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換算成一個比例,作為統籌退休金率。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通知所有參加統籌的單位,按照批準的統籌退休金率乘以本單位年末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總額,在「其它支出"或以營業外支出」項下提取退休金。提取後的交撥辦法有兩種,1.全額繳撥法:企業將本單位提取的退休金如數全額上交統籌單位。本單位需要領取的退休費用,由統籌單位如數撥給,各清各帳。2.差額繳撥法:企業按照統籌退休金率提取的退休金,比本單位實際需要開支退休費用的多餘部分上交統籌單位,不足部分由統籌單位專項撥付,互相抵帳。統籌單位掌握的退休金,當年結余應當抵充下年的提取數,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補提。
五、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項目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供給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打點的津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填補養老保險費(年金)、填補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搜羅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出的以下各項現金津貼和非貨泉性集體福利:(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糊口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泉性福利,包孕職工因公外埠就醫費用、暫未實施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給午餐支出、合適國家有關財務劃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二)企業尚未分手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行動措施和人員費用,包孕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剃頭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調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三)職工堅苦補助,或者企業統籌成立和經管的專門用於輔佐、布施艱難職工的基金支出。(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務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設費用財務治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度還有劃定的,從其劃定。(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後世費、投親假路費,以及契合企業職工福利費界說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金錢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業為職工供給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施貨泉化更始的,按月按尺度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理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施錢幣化刷新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按照國度有關企業住房軌制刷新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該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抵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節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公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小我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四、企業應當慢慢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離散改造,經由過程市場化體例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連系企業薪酬制度改革,慢慢成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驗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契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錢幣補貼納入薪酬系一切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錢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錢銀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物和處事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酷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物和處事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驗公允生意,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應答時間:2021-02-0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六、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嗎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福利費項目范疇
『伍』 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根據人社部 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和福建省相關規定,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包括靈活就業參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的人員)去世後,遺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兩項待遇。
1.喪葬補助金按照死亡時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福建省2021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262元,所以2022年度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標準是8524元。
指跡如果按之前老政策,則是根據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發給的。2021年福建省非私營單緩逗含位月平均工資7345.75元,所以老政策標准就是14691.5元。
2.撫恤金以死亡時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退休前的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
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養老金每領取1年撫恤金領取月數減少1個月,但減少後的發放月數不能低於9個月。
也就是說,撫恤金標准在9-24個月之間,具體到每個人不一樣。
按照上述政策和福建省2021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的2022年度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最少是38358元、最高是102288元。
按老政策,將根據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5倍發給。福建省2021年企退人員人均養老金是2818元,5倍就是14090元。
綜上,2022年福建省企業(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去世,按照新政策,每個人不太一樣,總體能領到4.69萬-11萬元左擾笑右的喪葬撫恤金。如果按照老政策,雖然標准都一樣,但總共只能領到2.88萬元左右,比新政策要少不少。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去世退休人員本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醫療卡裡面仍然有餘額的(這個可以憑社保卡在網上或現場查詢到具體數額),可以到社保機構和醫保部門申請全部退還。
『陸』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正2006)40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中央駐閩)各有關單位,各有關人才中介機構:
結合國家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有關政策,現就經省人事廳或設區市人事局(除廈門市外)批准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中的代理人員(下稱代理人員)的有關檔案工資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代理人員,由人才中介機構按閩政〔2006〕40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資標准核定檔案工資,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在本人檔案中記載。其中,原執行職員工資標準的,按閩政〔2006〕40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套改;原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按閩政〔2006〕40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套改。
二、上述代理人員,一律按2006年6月30日經過政府人事部門核定職務工資對應的管理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套改薪級工資和崗位工資,並按套改後檔案工資調整養老保險費繳交標准。2006年7月1日後,上述代理人員若獲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由所在單位聘任的,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可按所聘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調整核定檔案工資,並按調整後的檔案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對上述代理人員,人才中介機構應及時為其設立工資台帳,辦理記載檔案工資事宜。在代理期間,本人及單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且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證明,經過檔案所在人才中介機構確認簽章後,可報同級人事工資部門核准記載正常晉升薪級工資,工齡連續計算。今後遇國家調整工資標准時,按規定予以調整記載檔案工資,並相應調整社保繳費標准。
四、上述代理人員被錄(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後,由人才中介機構辦理其檔案工資轉移銜接手續,提供檔案工資記載表、養老保險繳納情況等相關材料,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鑒認後,由錄(聘)用單位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重新確定工資、認定連續工齡,按工資基金管理許可權審批。
五、其他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但未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代理人員,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為工作人員後,由人才中介機構提供其經畢業生主管部門簽發或核簽的報到證或保留其全民所有制人員身份手續的文件、經人才中介機構復核簽章的各階段用人單位實際在崗工作考核材料、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檔案工資記載表等相關材料,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鑒認後,由人才中介機構辦理其檔案工資轉移銜接手續。錄(聘)用單位根據政府人事部門簽章鑒認的檔案工資記載表等材料,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重新確定工資、認定連續工齡,並按工資基金管理許可權追加工資基金。
六、本文所提到的檔案工資,作為已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代理人員調整社保繳費標準的參考因素,也作為代理人員重新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後的工資銜接參考因素,不作為其現所在服務單位發放實際工資的依據。
七、代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人才中介機構辦理退休確認手續。其中,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由人才機構報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發退休養老金。
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代理人員,2006年6月30日前已確認辦理退休手續的,經同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簽章後,可以按閩政〔2006〕40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2006年7月1日後達到退休條件的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代理人員,經其所在人才中介機構確認簽章後,按閩政〔2006〕40號文件規定的事業單位同類退休人員計發退休養老金。上述符合退休條件人員今後遇國家調整退休費標准時,按照有關規定調整養老金標准。
八、本文從2006年7月1日執行,過去規定與上述意見有不一致的,按上述意見執行。
福建省人事廳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柒』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有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7)福建省離退休人員安置費擴展閱讀
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