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力資源管理案例分析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
這個案例我們(上海)剛剛仲裁過:
外地一名退休人員(女)回到老家上海,進入一家私企工作。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致殘,因為勞動關系和補償金的問題申請仲裁,經過審議和參照相關部門的指導意見,確定為「特殊勞動關系」並由此認定適用於工傷事故、用工單位承擔補償費用責任。
由於對仲裁結果不滿,這家私企訴至法院;最後法院維持仲裁結果。
此案新聞媒體也跟蹤作了報道。
② 案例分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合同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就不是勞動關回系,答是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的,是受民法調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③ 真實案例:實際年齡與檔案年齡不符,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內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容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④ 關於退休後在新的工作崗位死亡賠償案例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退休人員國家是不提倡再次參加工作的,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都不規范調整退休人員再次參加工作的行為,因此,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工傷保險條例,無法調整,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得到賠償。
⑤ 法院執行局用本人退休[超過70歲老人工資收入執行法院判決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抄
《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於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2002.01.30
⑥ 誰能舉個例子,看看養老金怎麼算的
以北京市為例。
按照《北京市養老保險》第十二條規定,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企業以全部城鎮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依據《關於發布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全市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考慮參保人經濟承受能力,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為年繳費1000元,最高繳費標准為年繳費9000元。
也就是說,北京市養老保險以職工為例,繳費標准按照9000元計算,那麼職工個人要交納的費用為:9000*8%=720元。而企業需要按照12%交納,也就是9000*12%=1080元。合計就是720+1080=1800元。
(6)退休職工案例擴展閱讀:
以北京市為例,基礎養老金=(退休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1%。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的實際繳費工資指數。
用每年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除以相對應的上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各年比值相加後除以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後即得到實際繳費工資指數。
實際繳費工資指數,可以理解為個人繳費水平和社會平均繳費水平的比較,在計算養老金時,這個指數起到了對計算基數進行放大或縮小的作用。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養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2019年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網路-北京市養老保險
⑦ 符合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難道和領取養老金還不是一回事嗎看下面案例,可辦理退休但不能領養老金。乖乖
個人認為,既然辦理了退休手續,就意味著符合退休條件,當然可以領取養老金了,回要不然就不能稱之為退休答。領取養老金是辦理退休手續後的結果,二者緊密相關。
至於您說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個文件是1978年發布的文件,當時並沒有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個人不需要交納養老保險費,強調的是連續工齡要滿10年才能到齡退休,自然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條件。但是文件對退休年齡的規定一直有效,對此國家沒再修改過。
後來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等文件均強調文件發布後參加工作的個人要繳費,並逐步形成了繳費至少要滿15年到齡才能領養老金的前提條件。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也再次重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⑧ 女職工退休案例:55歲退休,她究竟有沒
管理崗位和自由職業女性是55歲退休。
⑨ 返聘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出現工傷怎樣處理及案例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賠償。
⑩ 以身份證為准確定退休年齡的案例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一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規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零年人事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報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