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已退休的處級幹部能不能出境旅遊
處級幹部因私出國要取得單位的審批,已退休的幹部應該手續會簡單一些。具體可以聯系單位的工會或者人事科,問一下當地的具體政策,或者直接咨詢當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因為很多省市都對幹部出境有不同的規定。
② 廳局級退休領導幹部出國規定
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退休、退職和離休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
法律依據: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第一條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委託親友代辦)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③ 國家旅遊局:問 為什麼年齡超過60歲以上旅遊從業人員申辦出境領隊就不予批准。有悖於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就是可以做,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說的,你應該提訴。
④ 處級幹部退休後因私出境規定
目前我在的地方要求是備案管理,具體做法如下:黨員本人向機關支部寫一個備案說明,包含什麼時間到哪裡做什麼。機關支部報上級黨組織存檔。回來後須報告自己因私出國(境)的具體情況。
處級幹部退休可以出國。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不再是「處級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已經不再享受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根據相關規定,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1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審批,一年內不超過1次:
(1)直系親屬在國(境)外發生重大事情(結婚、生子、病危、亡故);
(2)歸僑、僑眷探望定居在國(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工作或公派出國留學的配偶;
(4)受子女國(境)外學校邀請參加畢業典禮;
(5)本人發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確需赴國(境)外就醫;
(6)距離退休時間不足1年(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除外)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幹部申請出國(境)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⑤ 退休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沒有限制的,退休的公務員就是普通公民,與普通人是一樣的,沒有任何限制。
⑥ 檢察機關退休人員出境管理規定
一、備案登記
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實行備案審批制,全體在職人員以及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離崗(離職)人員均納入管理范圍。
本院需納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的范圍為本院保密委員會、保密辦公室全體人員以及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登記備案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政治部應及時更新報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審批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幹警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分別如下:
1、縣委管理的幹部:縣委管理的幹部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國(境)申請(件1),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並提交相應時段請假條,經由分管院領導、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縣委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離退休不滿兩年的,因私出國(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請(件1),經由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申請(件3),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經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部門負責人因私出國(境)的需分管院領導審批),由政治部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辦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檢察長審批;其他人員由政治部主任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應當主動接受保密教育,簽署《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件4)。在辦理簽證前5日內,攜帶《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復印件到政治部報備。
3、 縣委組織部、本院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辦理過出國(境)證件、港澳台簽注的,在辦理上述審批手續時,一並提交《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件5)。經審批同意後,登記備案人員攜帶《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辦理證件。
4、 司法雇員及其他聘用人員、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參照在編幹警相關規定執行。
三、出國(境)相關要求
1、按照組織部門相關規定,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兩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其他人員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2、人員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才能辦理出國(境)手續。禁止先確定行程後報批。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目的地先行申請辦理證件的不予審批。
3、對下列人員審批時應當從嚴把關:(1)涉及管理人、財、物以及機要檔案和涉密崗位的;(2)配偶已移居國(境)外;(3)沒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4、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國(境)的情況,一律不批准出國(境)。
四、證件管理
1、市、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須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已經批准出國(境)的,應當於回國(境)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幹警、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已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向政治部提交證件復印件,並在證件內容、效力發生變化時及時向政治部報備。
五、 強化責任監督
1、全體幹警要切實加強自律,嚴格遵守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批准出國(境)的,在外期間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執行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時間,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
2、政治部牽頭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明確專人做好登記、審查、備案、報批和證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確保本院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規范有序。
3、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
4、院保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對涉密人員的出國(境)管控,對出國(境)涉密人員進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門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切實掌握人員情況,加強對人員的教育,慎重提出審核意見,強化源頭管理。
6、對違反以下相關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1)違規辦理出國(境)證件的;
(2)違規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3)瞞報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4)未經組織批准擅自出國(境)的;
(5)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出國(境)行程、日期等、延長出國時間的;
(6)瞞報出國(境)情況的。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上級和主管部門如出台新規定,剛按新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由院政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