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退休返聘人員如何做工資

退休返聘人員如何做工資

發布時間:2023-08-03 18:35:03

❶ 事業單位返聘人員工資待遇的規定

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有兩個待遇:一是可以領雙薪,除了原來的退休養老工資外,返聘期間還可以領取單位給予的返聘待遇,相當於拿雙份工資;二是因為是單位的前輩,返聘期間同事一般都會比較尊重他,在單位的地位比一般臨時聘用人員要高。其他方面,與普通臨時聘用人員無異。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怎麼樣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乎棚、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敏沖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
法律橋頃殲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❷ 退休返聘工資個稅如何繳納。現工資加退休金嗎

退休金不需要繳納個稅,退休後返聘的工資同正常工資申報繳納即可。
拓展知識:
退休人員取得的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但退休後再任職取得的報酬不屬於免稅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對於「退休再任職」人員的范圍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制性規定,要求必須同時達到四項規定才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只能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只有嚴格滿足稅法的條件才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按兩種不同項目計稅差別在於:按「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費用,但是收入額不能扣除20%;按「勞務報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費用,但是收入額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綜合所得進行匯算的話,比按「工資、薪金所得」稅負還低。因此,對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簽署勞務合同。在滿足稅法規定條件下,才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❸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規定

返聘人員工資規定是由單位和返聘人員協商。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巧冊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睜寬梁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悉運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❹ 退休返聘人員薪酬待遇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可在聘用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在當代社會退休人員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所以此時他們可以安享晚年,並且可以得到一定的退休工資,但是如果由於工作方面的一個特點和性質需要繼續的工作的話,也是可以再次的將他們重新的聘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事業單位退休的待遇屬於國家政策性行為(也就是根據根據相關部門文件規定套退休工資的),先向做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於不接受復議、逾期不做出復議結果的或對復議結果有異議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❺ 返聘退休人員的工資標准如何

法律分析: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❻ 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按什麼申報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於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的很多問題,比如: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個稅、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2、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工資總額,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要再繳納社保?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屬於三項經費計提基數?
現在我們就帶大家來一起解開迷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稅問題
國稅函[2005]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茄氏虧訓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退休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
顫神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總額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核李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問題
我們都知道,員工在單位上班,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其中社保繳費中包含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兩部分。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而單位繳費部分的基數怎麼確定呢?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職工退休後,開始按規定領退休金的,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退休返聘員工個人不需要再繳納社保。依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如果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會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如果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那返聘人員的工資不會包含在內。
據我們了解到,從2019年起,我國大部分省份已陸續發文明確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
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適用基數的問題
1、工會經費
《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那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要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依據。如果當地要求繳納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費和福利費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另外參考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時,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為耗用相關的經費、享受相應的福利,對應的資就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與福利費的基數?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沒有特別規定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的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殘保金
《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明確,計算繳納殘保金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應當不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天津地區明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內部退養等非正式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繳納殘保金。
其他地方建議與當地殘聯溝通確認。
以上與是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相關一些問題的規定和個人理解,希望能幫到被這些問題困擾的夥伴們。

❼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處理

眾所周知,那些年輕時候為國家工作的人在到了退休年齡以後可以拿到退休工資,這點讓大家看著也是非常的羨慕。那麼,您是否知道返聘是怎樣的呢,法律對返聘與拿退休工資的規定又分別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由小編就為您整理出相關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一、退休後返聘人員工資標准
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北京市最低工資1260元,是職工實際拿到手的數額不得低於1260.但退休返聘人員不受這個限制,工資哪怕是1元也是不違法的。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廣義上的僱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台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僱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二、相關法律知識
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三、2017退休工資新規定
1、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2、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發,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退休人員返聘雖然仍是工作,卻從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資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了。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法律對返聘與拿退休工資的規定是如何的」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存在任何疑問,歡迎進行律師咨詢。
閱讀全文

與退休返聘人員如何做工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名人50歲以後 瀏覽:169
小區申請成立老年大學的請示 瀏覽:481
長壽香蕉英文 瀏覽:581
省里的養老金 瀏覽:742
2016開封退休金漲 瀏覽:686
廣州老年大學2016招生 瀏覽:267
47到60歲養老保險怎麼買 瀏覽:379
老人需要補充的葉酸含量多少 瀏覽:747
退休人員漲工資何時發放 瀏覽:901
泰安居民養老保險查詢 瀏覽:837
武漢市對中人退休養老金的方案 瀏覽:52
純夫然紫砂養生杯多少錢 瀏覽:339
孩子和父母不溝通不聽話怎麼辦 瀏覽:814
養老金耗盡了 瀏覽:323
要買養老保險嗎 瀏覽:441
長壽金2016 瀏覽:927
西湖李家重陽節 瀏覽:352
父母給我兒子買房子該怎麼處理 瀏覽:358
開理療養生館要哪些資料 瀏覽:222
爸爸媽媽孝敬父母的作文1000字 瀏覽: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