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的怎麼辦
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一)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基本法律意見勞動關系
一、基本意見
1.退休人員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
者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應及時簽訂聘用協議,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3.聘用協議的具體內容可由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確定,但聘用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聘
用期內返聘人員的工作內容、報酬、勞保待遇等;
4.用人單位不承擔為返聘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義
務;
5.用人單位支付返聘人員的勞動報酬可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6.用人單位在解除聘用協議時可不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7.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
處理;
8.應盡量減少聘用退休人員,確需聘用退休人員的,應充分了解返聘人員身體健康狀況,
並盡量安排返聘人員在非危險性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過長,用人單位可採取為返聘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聘用協議簽訂以1~2年為宜,盡量不要簽訂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現在社會復雜,安全及健康問題是公司面對的風險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現問題容易把公司牽涉其中,糾纏不清。
(二)相關參考依據
1.《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3.《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
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歲、女幹部年滿55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脫離就業大軍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福利。然而在現
實生活中,許多超齡勞動者卻選擇了退休反聘,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
退休返聘,指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聘到其他用人單位,
從事有薪勞動的行為。退休反聘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我國,目前退休反聘的勞動者,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後又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2.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仍在該單位繼續工作的;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初次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
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針對第一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現已沒有異議。針對第二種情形,筆
者認為,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屬於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現行養老保險政策下,勞動者退休後如果繼續勞動,事實上可以同時獲得退休金和工資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齡不退休而繼續工作,不僅不能領取養老金,還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因此可以看出,現行的養老保險政策對參保者具有鼓勵提前退休並參與勞動的效應。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從文義上看,僅僅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不能產生當然的勞動合同終止效果,還必須辦理完退休手續,勞動合同才能即行終止。而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必須以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為前提,勞動者能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光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但實踐中有不少用人單位並沒有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時候勞動合同沒有終止。只要未給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彼此之間就依然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筆者認為勞動者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資格,是否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當以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來判定,而不能按實際年齡。對於第三種情形,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為之前沒有參加工作,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這類人員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所以仍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通過合同來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待遇等。但這種合同應當視為只是以獲得一定勞務報酬為目的的勞務合同或僱傭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
『貳』 不和退休人員簽勞務合同違法嗎
退休返聘後勞務關系了,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可以簽勞務合同也可以不簽的,都不違法,單位可以根椐情況隨時解聘的
『叄』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肆』 僱傭退休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辭退需要補償么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辭退是否需要補償的,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若未約定的,則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伍』 跟退休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隨時改成勞務合同嗎
凡是退休人員抄所簽的勞動合同本身就不成立,本身就是一個勞務關系。無論你寫的是什麼,他都是個勞務關系,所以改不改都無所謂的。最主要是你要確認他是退休的身份,如果他是就沒關系的。或者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再去咨詢一下。
『陸』 已經跟退休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期限未到,可以隨時改成勞務合同嗎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但是勞動合同還未到期,請問已簽訂的勞動專合同是否有效,屬現在是否需要和該員工改簽聘用協議?
我公司有一名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之前公司和她簽訂的3年期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
1、請問該勞動合同在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嗎?
2、請問現在公司是否需要終止當前勞動合同,改簽聘用協議?
3、如果是,就當前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否需要做出賠償金?
4、如果員工同意改簽聘用協議,在改簽聘用協議後再解除協議,是否還需要就退休前的工齡部分支付賠償金
『柒』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捌』 未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返聘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返聘應訂立聘用合同。
已經退休的人員,或者是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無論起是否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都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被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玖』 已退休人員但未滿60周歲,可以簽訂勞務協議嗎
可以。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專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屬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拾』 可以與未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如果是臨時的短工是可以的,每天上班的應按勞動法簽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