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病可以提前辦退休嗎
1、因病提前退休條件:凡是在個人窗口參保的下崗失業人員符合因病、非因工緻殘的,竟本人申請均可辦理。病退年齡: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上。達不到上述年齡因病可以辦理退職。工齡15年以上。經市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辦理病退(職)的基本待遇:基本養老金根據有關文件計算後,沒有最低標准。病退(職)人員達到正式退休年齡後,其養老金計算方式不再改變,也不再重新計算。病退和退職的區別:目前的計算方法相同,以後調整待遇時不同。辦理病退(職)應提供的材料:病志(加蓋病案室公章)。診斷書。相關影象資料(CT、X光片、彩超等)。
3、病退辦理程序:材料審核:由企業或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經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科審核符合退休條件的,通知申報單位進行公示;辦理公示:由申報單位在顯著位置對擬退休人員的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退休類別、工種及待遇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公示期滿無異議,由企業紀檢、工會、勞資人事部門聯合出具公示證明,並持退休審批表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科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病退職工計算養老金待遇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使用新辦法計算。
辦理病退、退職的程序
1、帶好所需材料到勞動代理病退窗口填寫申請表並蓋章。
2、每年3月1日—4月20日、8月1日—9月20日為勞動代理辦理時間,每年的4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將病退(職)鑒定材料送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
3、參加鑒定時帶150元鑒定費。
4、鑒定合格後將鑒定通知單返回到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中心病退窗口,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辦理病退的必須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經省鑒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方可辦理退休(退職)待遇的審核審批手續。而且還要嚴格控制數量,各地當年辦理病退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1年正常退休人數的5%,具體控制數額由省勞動保障廳下達。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統一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
1996)》1~4級執行,以後國家發布新標准時,改按新標准執行。
辦理病退需提交材料:職工身份證;個人檔案;退休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醫務技術鑒定結論;欠費企業職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職工本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寫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❷ 職工有病可以提前退休嗎
一、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二、根據我國現行 養老保險政策 規定,用人單位職員兩種情形下可以申請辦理提前退休: (一)第一種情形就是從事特殊工種; (二)第二種情形就是因病喪失勞動能力; (三)具體如下: 1、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或井下高溫作業累計滿9年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且男工人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特殊工種 辦理退休手續 ; 2、由醫院證明,並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即可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
❸ 在職職工得了癌症能不能提前退休
癌症不是辦理提前退休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癌症患者不一定能辦理提前退休,能不能辦理提前退休,以鑒定為准,凡是經過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男50,女45周歲,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滿15年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前病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
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3)在職職工可以因病退休嗎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侯,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
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