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後還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已經退休的,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章退休回
第八十七答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2. 離退休人員什麼意思
問題一:離退攔信休職工是什麼意思 您好?所謂的離退休職工就是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中有的是幹部有的是職工,所以人們習慣了這種合起來稱呼這一穿人員,就叫離退休職工,之所以稱為離退休職工,一般情況下都是指離退休的職工,不是幹部身份!祝您在外平安順利!
問題二:離退休職工是什麼意思 1.離休是建國前參加工作,到退休年齡(男60女55)退下來的人。 2.退休是指1949年10月後參加工作到齡退下來的人員,
3.內部退養人員就是沒到退休年齡,由於各種原因退下來但是仍然開工資的人員
問題三:離退休時間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是已經退休的,那就是你辦理退鬧塵休的時間,如果你還沒有退休,那就是指你在什麼時候到退休年齡,什麼去辦理退休。
問題四: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液衡禪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俯0%的原工資標准。
問題五:離退休金是什麼意思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退休金演算法具體情況可直接咨詢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離休金 指發給離休人員的工資和按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發給符合規定的離休幹部相當於1-2個月標准工資的生活補貼及1988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費。
問題六: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問題七:請問離休人員是指什麼?包括退休人員嗎?謝謝 離休人員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而現在離開工作崗位休息的老幹部、老黨員、老軍人等。
應該說他們也屬於退休,但是因為資歷較老、待遇較高,所以區別於一般的退休人員。
所以說,他們的群體較小,退休人員群體較大。是退休人員中有一部分叫離休人員,而不是離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
問題八:什麼是離退休幹部 1、離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包括供給制)的幹部,到達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規定的離休待遇(註: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屬於幹部身份的,只能稱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1949年參加革命的幹部就是退休幹部,享受規定的退休待遇。
2、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是實報實銷的,退休人員是只報銷大部份(按一定的比例)。離休幹部就算納入社保局的醫保管理,報銷金額也是沒有上限的,而其他參保人是有基金支付封頂線。
3、離休幹部的工資待遇調整是跟著 *** 公務員一起調整的,無論是行政或企業的離休幹部。
4、在企業,離休幹部比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要高很多。就算兩人工齡相同,養老金也完全不同。
5。錠前我國人事管理上有國家幹部和工人之分。離休退休幹部必須是國家幹部編制。工人編制的只能是退休工人。
問題九:文件中有「含離退休」是什麼意思。 該文件「含離退休包含離退休概念相關的一切內容適用如:物業。勞保,醫療補貼等等。
問題十:非離退休是什麼意思 不是離退休人員,特指在解放前就參加革命或工作的老同志。
3.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 公務員現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應如何處理
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根據《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監察委員會-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監察委員會-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5.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改虧叢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核櫻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空前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 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
和
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