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職工在退休後如何發放生活護理費
工傷護理費 的給付,在定殘之前由單位按照實際支出承擔責任,具體標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工傷護理費在定殘之後,並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如果工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同時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護理費,具體標准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另外,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 殘疾賠償金 給付年限, 賠償權利人 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 賠償義務人 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Ⅱ 建國前退休人員多少歲開始有護理費
答:60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60歲以上的建國前退休沖孝人員可以享受護理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60歲以上的建國前退休人員可以享受護理補貼。個人小貼士:建國前退休人員應定期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條例》,了散旁稿解有關護理費和護理補貼啟伏的最新政策,以便及時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
Ⅲ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
每人每月1200元。
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900元。以上對象中屬於鰥寡孤獨的(未婚或喪偶且沒有子女和包括沒有經法律手續認可的養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發100元。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含5.12退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癱瘓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離休幹部(含5.12退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的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3)退休老職工護理費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
Ⅳ 工傷退休後還有護理費嗎
工傷沒有營養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 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悉知肢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睜世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猛薯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Ⅳ 2022年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900元。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癱瘓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的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
退休人員不能自理申請護理費的方法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傷治療期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鑒定委員會確認仍然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一、享受范圍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員,因癱瘓、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的人員。按規定已經享受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的副部長以上幹部,不再享受護理費待遇。
二、護理費標准每人每月為100元。、
三、享受護理費的起始時間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從生日當月起發給護理費;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從生日次月起發給護理費。
四、護理費的辦理程序符合本辦法的老同志,由相關工作處填寫老幹部定期護理費申請表,由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行政醫療處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Ⅵ 退休人員享受護理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