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軍人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應當根據退休人員領取的地點進行確定。法律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至於遺屬可以領取多少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當由各省的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因此,每個省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退休人員的遺屬應當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的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至於遺屬可以領取多少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當由各省的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