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南省屬高校教師養老保險
你如果是事業編制的話,不用擔心養老問題,因為事業單位都是沒有保險的,將來養老是國家財政撥款。
建議你選擇事業單位編制。
B. 做好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是一項紛繁復雜的群眾工作。它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質量的優劣,關系著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能否認真貫徹落實,還關系著離退休幹部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做好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不僅是廣大離退休幹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級離退休管理組織和離退休管理幹部責無旁貸的神聖職責。因此,如何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成了一個重要的課題。現就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分析當前,老幹部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
(一)出現離退休人員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等新情況
近幾年全縣離休幹部遞減幅度在4%-5%,退休幹部則以每年3%-5%的速度遞增。離退休幹部主體比重發生根本變化。離休越來越少,退休越來越多;離休年齡越來越大參加活動越來越不方便,退休平均年齡越來越年輕,想參與活動願望越來越強;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越來越多,越來越增大單位管理服務工作量;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水平越來越提高,而自主擇業人員退休管理服務滯後,產生不平衡抵觸情緒越來越嚴重,某種程度上產生不穩定因素。
(二)出現幹部離退休制度滯後和離退休幹部政策不平衡,管理體制有與時代不相適應等問題
1、國家政策指導性滯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至今沒有變化,如關於辦理因病退休手續,一方面企業千軍萬馬想方設法辦病退;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到齡不想退。又如55歲女知識分子,子女已長大,業務精湛,只因退休年齡已到,使大量優秀人才被浪費。
2、社會保障制度滯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計劃經濟舊體制的同時,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成熟,主要表現為一是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政策出台不夠連續和社會保障待遇無法全部兌現。二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後,亟待規范和完善,否則加重不穩定因素。三是醫療保險制度不完善,沒有納入所有人群,異地就醫結算管理滯後。
3、退休幹部管理制度滯後,退休幹部管理體系不夠健全。
(三)科學發展觀必須賦予老幹部工作新的時代內涵和新的歷史任務,出現老幹部工作部門職能需要擴展延伸的新形勢
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文化強國發展戰略;中組部部長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努力讓老幹部過一個幸福、安寧、保持尊嚴的晚年」;喜迎十八大勝利召開;新的形勢,需要我們把老幹部事業做成朝陽「產業」。
二、明確開展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黨和政府歷來極為重視離退休幹部工作,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供給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各部門領導把離退休幹部工作納入工作范圍,積極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成立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為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圍,這都是毫無疑問的。但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對象,離退休幹部工作所反映的問題,畢竟不是部門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矛盾,因此,離退休幹部工作在部門工作中處於配角位置。離退休幹部工作需要各級領導重視,但是這種重視絕不可能也不應該超越對中心工作的重視和對主要矛盾的關注,不能違背實際,要求部門領導像抓中心工作那樣傾注主要精力對待離退休幹部工作,否則,角色就要發生錯位,必將貽誤部門中心工作。沒有部門中心工作的發展,也就沒有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發展。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正確認識其在部門工作中的配角位置,積極配合中心工作,維護和服務全局。
三、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的作用
離退休幹部工作雖然在部門工作中處於配角的位置,但並不否定其在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各級領導同志的講話、諸多的文件、大量的文章,都對做好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作了詳細闡述,充分說明離退休幹部工作在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保持離退休幹部隊伍的穩定,就為部門中心工作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內部工作環境,反之,因工作不到位,離退休幹部中存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解決,勢必對部門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有圍繞中心、服務全局、做好配角的意識,必須有默默無聞、淡泊名利、甘於奉獻、甘做無名英雄的精神,按照黨和政府的各項政策規定,結合部門中心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的特點,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努力創造有利環境,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積極有效的工作。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努力形成大家都來尊重關心愛護離退休幹部、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良好氛圍,共同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問題。為離退休幹部做好服務,保一方平安就是成績,就是貢獻。為部門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內部工作環境,在配角的位置上發光發熱,盡職而不越位,這既是衡量離退休幹部工作成效大小的尺度,也是部門中心工作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四、新形勢下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思考
(一)轉變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
為適應離退休工作的發展變化,離退休工作需要實現三個轉變:
1、工作理念從管理服務向服務管理轉變。轉變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使離退休工作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服務管理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四個重點:以健康保健服務為重點、以解決生活困難為重點、以滿足老同志精神文化需求為重點、以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為重點。做到四個到位:一是認識到位,二是政策到位,三是感情到位,四是服務到位。工作人員要堅持: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不斷開拓工作思路、拓寬服務渠道。
2、工作作風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工作以讓「黨委放心、老同志滿意」作為衡量的標准;以落實「兩項待遇」,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定期召開退管會,聽取意見、摸清情況,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做到離退休幹部基本情況心中有數,解決問題有的放矢。
3、服務管理方式由單一型向多樣化轉變。服務管理方式應由傳統單一的服務管理,變為根據不同需求、不同情況進行分類的服務管理,由靜態服務管理變為動態的服務管理。對「雙高期」和空巢家庭的離退休職工,一要建立與其子女的聯系制度,單位與子女共同關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二要建立與社區的聯系制度,依託社區對老同志日常生活給予照顧。三要建立與醫院聯系制度,配合醫護人員做好老同志的救治、慰藉工作。
(二)關注養生保健,讓老幹部晚年生活更加健康
身心健康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基礎。我們要把關注老幹部身心健康作為老幹部工作的第一要務,採取多種途徑,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一是養生教育引導健康。我們應當幫助老幹部樹立科學的養生觀,保持清醒頭腦,理性分析,不盲從跟風,要切合自身實際,科學地加以運用。可以通過在老幹部中開展健康教育系列活動,宣傳普及科學的養生知識。如適時舉辦健康講座、發放健康書籍、組織「養生之道大家談」活動。還可以通過評選「健康壽星」、「健康之星」,樹立身邊的健康典型,引導老同志關注健康,科學養生;二是健身運動保障健康。老年人體育鍛煉必須運動適量、強調個性,注意持之以恆、安全第一。可以選擇的有步行、慢跑、太極拳、門球、老年健身操、游泳等傳統項目。近年來,我市廣泛推廣普及的群體性的體育項目,如柔力球、通絡操等,就深受廣大老幹部的歡迎;三是休閑療養促進健康。隨著「雙高期」的實際,老同志活動要放慢節奏,如可以組織近郊遊、農家樂等「游中樂、樂中學」的健康休閑活動,開展垂釣、採摘等輕松、愉快的戶外活動,在休閑中、在大自然中去增強老同志的體質,愉悅老同志的身心;四是心理慰藉助推健康。截止2011年底,我縣60歲以上老年人已佔總人口的15.96%。社會老齡化進程與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隨。而離退休幹部其子女在外地、國(境)外工作或學習的比重又較之其他老年群體中更大,空巢現象更為突出,我們應積極探索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人文關懷、心理健康幫扶機制,一方面鼓勵老幹部相互關心,就近關照;另一方面老幹部部門普遍關心的同時,注重做好個性化、親情化服務,尤其對體弱、喪偶、獨居的老幹部,要堅持對口聯系,多交流、多傾聽,及時幫助排憂解難。同時還可聯系志願者組織,發動志願者們用其所長,與老同志進行心理溝通,提供精神慰藉。
(三)倡導文化品味,讓老幹部晚年生活更加快樂
輕鬆快樂、頤養天年應當是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主旋律。要高度重視老幹部文娛活動的需求,,按照「講求品味、動靜結合」的原則,注重培養老同志高雅的生活情趣,使他們始終樂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心態中。
怡情在活動中。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文體活動,盡量擴大老同志的參與面,不惟名次、不以所謂「精品」、「水平」論英雄、拼高低,讓大家都能在活動中得到愉悅、滿足。如針對老年人的特點,可以舉辦運動量相對較小、難度系數不高的趣味性運動會。結合舉行重大節慶活動,為老同志提供表現自我的舞台,展現他們熱愛生活、樂觀向上、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
悠然於情趣中。廣大老幹部中不少人多才多藝、情趣高雅,我們要予以充分發掘、培養,通過成立興趣活動小組、舉行專題講座、組織參與老年專業社團、舉辦特長與作品展示等形式,支持他們發揮專長,潛心鑽研,不斷提高水平,讓更多老同志們在花卉盆景、琴棋書畫、收藏把玩之中修身養性、陶冶情操、享受生活,從而也推動各單位老年群體濃郁文化氛圍的形成。
陶醉自山水中。集體長途旅行飽覽山水風光、感受城鄉巨變,回想往昔、暢述友情,這是老幹部夢寐以求的心願。盡管組織外出難度大、風險高,但是若行前做足功課,在線路選擇、景點安排、外出時間、後勤保障上精心策劃,則輕松愉快、平安完滿的旅行將成為老同志晚年美好的回憶。
(五)把握離退休幹部的特點,增強老幹部工作的針對性
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必須把握其特點,摸索其規律,增強前瞻性和預見性,克服盲目性,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當前離退休幹部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老幹部年齡結構差異大,狀況多樣化。在離退休幹部的群體中,上有「耄耋」乃至「期頤」之年的80歲以上老幹部,下有「花甲」之年退休的60多歲老幹部,還有年滿55歲剛退休的女性老幹部,他們在思想認識、生活狀況、健康程度、有關需求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二是人員結構層面多,福利多元化。離退休幹部的單位性質、職務不同,福利待遇呈多元化,發放標准不統一;三是群體住所分散,管理難度大。有的住在市區,有的住在農村,有的跟隨子女居住於外地,有的流動頻繁,加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暢,管理難度大,照顧難到位。因此,要根據老幹部的實際和突出特點,針對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地開展工作,認真落實老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並大力推行社區為老幹部服務「四就近」的管理模式。
(六)創新方法,增強老幹部工作的科學性
新時期新階段老幹部工作出現的新特點和難點,要求老幹部工作必須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大膽創新,改進方法,重在落實。各級領導、尤其是老幹部工作者要進一步更新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了的新情況。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老幹部的根本利益作為老幹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探索新思路、運用新方法、採取新舉措,圍繞各時期機關老幹部工作重點想問題、辦事情、定方案、做決策,並以提高老幹部滿意度為檢驗標准開展各項活動,使工作扎實而有成效。要根據老幹部求知、求健、求樂、求為的強烈願望和需求,在內容上要緊跟形勢,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幹部,思想上關心老幹部、行動上愛護老幹部、生活上照顧老幹部。
一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學」上,加強老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政治學習和組織生活制度,依靠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老年大學營造學習和活動氛圍。運用影視音像、互聯網站、教學光碟播放等有效方法和訂發報刊、學習資料,創造學習條件。使他們接受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教育和有關知識的學習,提高繼續發揮作用的能力和才華。
二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養」上,切實解決老幹部的實際困難。按照老幹部政策的規定要求,落實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確保離退休幹部的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報銷。同時要認真研究並積極創造條件,解決老幹部在養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讓老同志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樂」上,煥發老幹部的青春活力。要經常組織老幹部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如在春節期間召開迎春座談會,開展慰問活動,在「七一」期間開展紀念黨的生日,為黨旗添彩活動;在「十一」期間開展慶國慶、頌祖國,為經濟建設建言獻策活動;在「六一」節期間與學生們一起聯歡,開展「老少同樂」活動;還可以結合老幹部自身特點,組織他們參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成果,游覽名勝古跡,開闊視野,豐富生活,促進心身健康。
四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為」上,發揮老幹部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老幹部是一支門類齊全、人才濟濟的隊伍,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獨到的見解和認識。要根據老幹部的求為慾望、求樂意願,引導他們凝聚到改革發展的大潮中,使老幹部們的余熱綻放光彩。可通過定期組織老幹部參觀考察,當地重點項目、城市建設、民心工程及企業發展情況,通報政府或單位的工作情況,徵求他們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參謀作用;組織老幹部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做關心下一代工作,發揮他們在培養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作用。
五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依」上,努力提升老幹部的管理服務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常懷尊老之心、常思敬老之策、常行愛老之舉、常做助老之事,始終堅持服務為本,熱情周到,努力為老幹部提供各種方便,解決其後顧之憂,確保老幹部滿意。要及時掌握老幹部的基本情況,摸清老幹部的實際需求,傾聽他們的內心呼聲,為老幹部辦實事。
(七)推行多級配合管理的機制,增強老幹部工作的實效性
老幹部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和家庭共同重視,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新的歷史時期,動員全社會力量,實行多級管理機制,形成老幹部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居住社區和老幹部工作部門互相聯動的工作格局,是做好老幹部工作的重要舉措。
老幹部所在單位的領導和在職人員與老幹部之間有經常較近距離的接觸,對他們的情況最了解,開展老幹部工作針對性強,時效性快,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老幹部的所在單位要把老幹部工作切實列入議事日程,積極擔負起責任,落實管理人員,把本單位老幹部工作搞好。
老幹部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對全面做好老幹部工作要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對所屬基層單位老幹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另一方面是對原下屬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銷、兼並留下來的老幹部進行直接管理,做好人員的安置和待遇落實的管理服務工作。
老幹部居住地的社區(鄉村),要充分利用當地現有資源,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將居住在本社區的老幹部群體納入到社區服務范圍,使老幹部在不脫離原單位的情況下,能夠就近參加學習、就近參加活動和就近發揮作用。要從離退休幹部群體的實際出發,建立聯系點,指定聯絡員,與老幹部所在單位保持正常的信息溝通,並加強相互之間的合作關系,方便老幹部的生活能及時得到照料,共同加強對老幹部的服務管理。
老幹部工作部門是做好老幹部工作的主體,要加強對老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要始終堅持服務為本,積投創新工作方法,統籌規劃,科學決策,在求新上做文章,求深上下功夫,求高上創一流,求先上見實效,確保老幹部工作常抓不懈。老幹部工作者要尊老敬老、要照章辦事、要誠信待人、樂於奉獻。對老幹部要有感情、有熱情、有真情,做老幹部的貼心人,想老幹部之所想,急老幹部之所急,真誠為老幹部排憂解難,把黨的溫暖送到老幹部的心坎上,不斷把老幹部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C. 急!!!有關公務員退休的政策,越詳細越好
《公務員法》第十四章退休
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因達到退休年齡等原因而退出工作崗位,公務員退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章共三條,對公務員強制退休、提前退休以及退休後的待遇作了規定。
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休的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退出原來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強制退休。
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年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一般不超過65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歲,擔任司局長一級的幹部,一般不超過60歲。個別雖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幹部,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60歲退休,女性55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年齡作明確的規定,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公務員在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極大的損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狀況。公務員如果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應當退休,進行休養和康復。在這里,公務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體現了機關對公務員的愛護和關懷。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法對此作了改變。這意味著,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對於這種情況,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公務員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後的生理與心理狀況,給予安排適當的職位以解決其工作問題。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願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隊伍的活力,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精幹;另一方面也照顧了一些公務員希望提前退休的願望和需要,為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自願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了退休申請才能夠讓其提前退休。否則,就算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任何個人、單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機關在接到公務員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請後,應當審查該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該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就應當批准。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退休金的標准一般根據退休前工資基數和工齡長短計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為一次性發放。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分擔籌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籌措,採用這種方式的有美國、日本等。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於四個渠道:一是公務員每月交納工資的7%作為退休基金;二是公務員所服務的政府機關交納與公務員相同的基金數額;三是政府撥專款;四是以上三項基金的利息。另一類是政府籌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款額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公務員任職期間無須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國、法國等採用這種方式。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籌集方式,屬於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任職期間不需交納。我國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為退休前的標准月工資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則根據工齡的長短來確定。退休金實行按月發放,其最低額應能維持社會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額則不應超過現任職同職級公務員的工資。除退休金外,公務員退休後,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職時所享受的,退休後繼續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國家為退休人員專門設置的,主要包括公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條件的改善,目前許多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健康狀況良好,精力充沛,但由於國家實行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在退休人員中,有一些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一些學有所長,又長期從事某方面的工作.成為某些領導的專家;還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可以使其老有所為,又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表明,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於預防腐敗的發生。如果不對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領域與方式進行規范,公務員就可能在退休後,利用其原有的身份與人際關系影響國家的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
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及特點
(一)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退休,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殘喪失了工作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給予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由國家制度並頒布實行的關於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總稱。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同時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一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確定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關繫到能否保證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關繫到整個公務員隊伍的切身利益,也關繫到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就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確定科學的退休金計發標准和辦法;二是體現功績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節機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公務員學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的活動,通報有關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勉勵他們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的安置,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受單位的落實,退休經費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後在其工作地點是縣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直接關繫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同時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本職工作,也有一定的意義。1、安置原則。
第一,堅持以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對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去向,本著有利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規定。實踐證明,對離退休人員過多地進行異地安置,不僅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不利於離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費用耗資巨大,往往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第二,對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的,應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如對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一般應當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的職業相對穩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工作,對環境比較適應,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異地安置,但要從嚴掌握。這部分人主要是指隻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婦同在一起、但身邊無子女照顧的;由內地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身體確實不適應繼續在當地生活。到京、津、滬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分別由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3、安置待遇和手續
退休公務員異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安家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本人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的戶籍、組織醫療及經費關系等轉換手續,應由原工作單位和接受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四)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關懷和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並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要進一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轉換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路子。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有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發放支付,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別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其實際生活問題。3、要逐步建立一套適合社會化管理運行的組織,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以上各級人事部門可設立事業性的協調機構,負責國家公務員退休金的預算、給付和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四]
公務員辭職辭退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同時對不勝任國家公務員工作和不忠於職守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其選擇職業的權利和國家公務員隊伍優勝劣汰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涵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國家公務員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許可權內作出的,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後,即自動失去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徵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雙向選擇權。即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其應承擔的國家公務員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終止任職關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不適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辭職有如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從廣義上講,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職是國家公務員擇業權利的一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本人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辭職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辭職雖然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嚴格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生效。3.辭職權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沒有法律保障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對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就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如依法辭職後,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有在規定范圍內重新就業的權利等
最新試行規定
關於印發《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准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70離退休人員異地居住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員
外地退休人員,在汕頭市居住的,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人社局網站下載《異地居住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表》,本人攜該《認證表》和本人身份證、離退休證、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進行認證,如居住農村的在鄉政府或鎮政府進行認證。再將認證蓋章的《認證表》寄回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資格驗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二、確定范圍,明確責任異地居住退休人員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居住在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員。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進行異地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人員范圍。居住國外或港澳台地區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可按照原來的認證辦法進行。對異地居住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其領取待遇的資格也可列入協助認證范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協助認證工作應以方便退休人員為原則,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尚未建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暫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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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企業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和「共管」模式下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首先,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完全意義上的社會化管理服務主要內容是:(1)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2)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3)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開展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4)了解企業退休人員思想和生活狀況,對高齡、特困、鰥寡孤獨、重病的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走訪慰問;(5)對死亡退休人員的遺屬進行慰問,幫助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領手續;(6)建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信息庫,由市、養老保險統籌縣(區)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7)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殯葬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推動老年公寓的建設與發展;(9)依託基層黨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10)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等十方面的工作內容。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企業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其次,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共管」模式的內容。根據中石化下屬企業大都經營狀況較好、退休人員較多且居住地相對集中、退管機構健全、各項活動開展正常、退休人員福利待遇高於地方的特點,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採取「社區與企業共管」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區和企業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即:企業職工退休後,除了享受原企業為他們提供的管理服務外,退休人員還享受居住地社區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制度要求為其提供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共管」以後,對退休人員服務更全面、更廣泛,各項福利待遇不會因社會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確「共管」模式下,企業承擔的責任。鑒於目前社區社會化管理條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難以落實到位。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後,大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仍需要企業退管部門來承擔,企業退管部門不可能隨社會化管理而消失。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養老金(企業補貼)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互濟救助仍然按原渠道報銷;退休人員的體檢、節日慰問等須按原標准執行,保證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各項待遇不降。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要按照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統一名稱並掛牌,繼續做好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因此,企業原有退管機構不能撤、管理服務人員不能減、服務項目不得減少。
二、要加強與地方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聯系,協調管理服務內容,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和社區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企業退管機構要同時接受南京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領導,加強溝通聯系,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銜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務的真空。
一是切實落實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企業所承擔管理服務內容、標准。在「共管」模式下,企業退管機構除做好企業自身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外,還要繼續承擔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要從方便管理、方便服務、方便退休人員出發與社區做好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的分工與合作。原已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承擔的服務工作仍交由社區辦理;退休人員在社區能夠辦理或辦理更為方便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可轉移到社區辦理或參加社區活動;對於企業福利待遇標准高於地方的,如重病慰問、生日慰問、節日慰問、特困補助、健康檢查等及企業組織開展更為方便的活動,繼續由企業組織實施。此外,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是運用現代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退休人員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已成為同退休人員關系最為密切的管理服務項目。退休人員逐步進入老年,行動不便,退休人員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動性,因此,服務的快捷與方便成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務社會化,打破了長期以來勞動保障部門和退休人員習慣的以企業為紐帶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將社會資源與企業資源結合起來。因此,應加強與市勞動保障部門之間的聯系,充分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共同完善退休人員資料庫,實現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服務質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發揮社區作用,豐富退休人員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退休人員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街道、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退休職工醫療、生活服務體系,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退休人員服務,藉助街道、社區貼近退休人員的便利性,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資格認證和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申領手續由社區辦理。
四是選配有較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退休人員有幾十年的工作經歷,與他們交談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則容易產生矛盾,既傷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給工作帶來被動。因此,要選擇協調能力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熱愛退管工作的人員充實到離退休人員管理崗位,以滿足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三、不斷完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體制和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工作需要。
針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企業退管部門應不斷調整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第一,適時改變現有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目前,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是按退休人員在職單位隸屬關系和區域設置退管分部實施管理。為適應「共管」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在規范統一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基礎上,條件成熟時,應按退休人員居住區域重新整合內部管理機構。根據有利於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資源共享,有利於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則,按照退休人員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區設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務1000名左右退休、內退人員設置1個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對於退休人員居住集中的棲霞區可設2~3個退管分部;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行政區也可2~3個區設立1個退管分部。對改制託管、離休幹部及廠處級以上退休幹部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導企業退休人員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上下功夫。企業退休人員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人數眾多,居住分散,通過建立退休人員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網路來解決他們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娛樂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在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根據退休人員居住情況分片劃定若干小組,推選各小組中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一定協調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較好的退休人員擔任組長,通過自我服務和互助服務網路,加強退休人員與退管服務機構聯系,及時了解退休人員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並加強對退休人員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的指導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要進一步落實管理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證,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實,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證。如:政治學習制度、組織生活制度、節假日慰問制度、走訪制度等等。企業退休人員進入退管分部後,退管分部應及時建立與之相應的台帳和檔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將管理服務工作細化到人,切實落實「四走訪」、「五慰問」、「六服務」。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各項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務工作上台階。
第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實行退休人員「共管」後,地方暫不接收成建制退休黨員劃轉。企業退休黨員應依據黨的章程,成立相應的黨支部。隨著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的調整,黨支部黨員也應根據居住地重新劃分。各退管分部要結合社區,以支部為單位,加強黨員的學習教育和管理,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使退休黨員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支部支委,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一部分身體健康,熱心公益活動的老黨員積極投身到管理服務工作中來,形成人人參與管理的良好局面,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繼續落實企業承擔的責任,完善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保障機制。
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為保證退休人員隊伍的穩定,企業退管部門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基礎上,工作應有所側重,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按時足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企業補貼(補充養老金)的發放。企業補貼是石化企業特有的關繫到每一位退休人員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養的根本體現。「共管」後,企業及其退管部門更應做好工作,保證企業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切實做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工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解決了老同志生活的後顧之憂,要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讓退休職工享受到相應的醫療待遇。不斷完善補充醫療報銷渠道,為廣大退休人員提供方便。
三是組織做好退休人員兩年一次體檢。退休人員健康檢查不僅涉及到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同時還涉及到企業對改制醫院的支持和承諾。石化企業退休人員體檢標准高於地方退休人員體檢標准。企業退管部門應與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協調,落實好企業改制醫院納入退休人員體檢系統,宣傳、動員廣大退休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涉及到部分人員體檢費用不足部分,由企業予以補足。
四是堅持退休人員生日慰問、重病看望和死亡慰問和重大節日走訪等工作。「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應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職工重大事件看望慰問工作,體現企業人文關懷。石化企業福利待遇標准大部分均高於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退管機構可按照擇高原則進行慰問,並按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上報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充抵社會化管理服務費。
五是對特殊困難退休人員要更加關心體貼。要完善特殊困難退休職工的幫扶機制。充分運用好扶貧幫困難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對特殊困難職工,特別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幫扶,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F.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一、離退休服務管理工作面臨的現狀
1.處於高齡段的離退休職工子女大多已就業、成家,形成了所謂「空巢家庭」;還有部分老年人配偶已去世,雖然子女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照顧老人的職責,但由於子女的工作原因和居住條件的限制,客觀上造成了這部分老人「獨居」的現狀,身邊無子女,無人照料。
2.處於高齡期的離退休職工,大部分也進入了高發病期。這部分人員不僅受到疾病的困擾,而且由於長期治療花費較大,造成了家庭經濟比較困難。
3.由於離退休職工進入高齡、高發病期的「雙高期」,加之子女大多不在身邊,部分老人社會交往少了,存在邊緣化的現象,或因體力和精力方面的原因不願參加集體活動的現象,產生了失落感、自卑感、空虛感和孤獨感。
三、應對的措施和途徑
1.更新觀念,重新認識離退休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老年人的需求觀念也有了相應改變,離退休服務管理工作要根據老年人新的需求,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並結合實際有所創新。首先,要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老年人,樹立關心今天的老人就是關心明天的自己的理念;其次,要為老年人提供機會,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繼續奉獻余熱。再次,盡可能地完善文體活動設施,為離退休職工活動創造良好的活動條件,以通過健康有益的群體性活動,使他們精神充實,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2.強化管理,充分發揮離退休職工的人力資源,退休職工中一部分人仍然年富力強,退休前是生產骨幹或技術能手,應創造條件,鼓勵他們參加社會發展或社會化服務,繼續發揮他們的智力優勢和技術優勢,這樣,對國家、對單位、對其本人都是有利的。
3.在繼續落實離退休職工「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同時,給予離退休職工精神慰藉和必要的幫助。例如針對「空巢家庭」、「獨居」的離退休職工,在「兩項待遇」得以有效落實的情況下,他們所面臨是「空虛感和孤獨感」,解決辦法是創造條件推進居家養老服務。
4.老年醫療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程度和社會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因此,務必把老年醫療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積極利用國家逐步完善醫療保障機制的政策,在條件和政策允許的基礎上,適當降低退休人員住院治療費自負比例;並爭取政策,按一定比例報銷離退休人員的門診就醫費,逐步解決離退休職工看病貴的問題。同時,有關部門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提高離休幹部的護理費用,解決離休幹部的後顧之憂。另外,為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問題,醫院要為離休職工就醫提供「綠色通道」即:「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配葯,優先住院」的四優服務。堅持定期對離退休職工進行健康體檢,設立老年健康狀況檔案,對疑難病症早發現、早治療,減少老年人的痛苦;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人康復診所,設置專門老年家庭病床,消除其因疾病痊癒後遺留的功能性障礙。
5.離退休職工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精神愉悅與經濟保障同等重要。老年人只有老有所養,才有老有所樂;只有老有所樂,才能為社會做出新的貢獻。離退休服務管理部門應按照靈活多樣、統分結合、培養興趣、發揮特長、量力而行、適當鼓勵的思路,組織離退休老同志開展琴棋書畫比賽,舉行獲獎作品展覽;開展老年文藝活動。根據老同志的愛好,成立老年舞蹈、腰鼓、釣魚、象棋、門球、乒乓球等體協隊伍,制定全年活動計劃,做到天天有活動、月月有賽事,並結合離退休職工身體狀況,適當減少競技性文體活動,以開展大眾性文體游樂活動為主,真正把大多數離退休職工吸引到活動場所,以增強離退休職工的體魄和身心健康,達到愉悅身心、陶冶情操、活躍氣氛的目的。
6.採取措施,努力提高離退休服務人員的自身素質。一是加強離退休服務人員的政治思想建設,使服務人員不斷提高對離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起做好離退休服務工作的自信心和責任感,清除離退休服務工作「沒出息」、「低人一等」、「沒地位」的錯誤認識,使他們熱愛本職工作,組織他們深入社區「現場辦公」,定期走訪,調查研究,與離退休職工交朋友,掌握他們的思想動向,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務工作。二是完善服務人員培訓制度,分期分批組織離退休服務人員參加培訓,關心服務人員的成長,並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給予服務人員晉升的機會,以充分調動離退休服務人員的積極性,讓服務人員把服務離退休職工作為一項事業來干。三是選有一定工作經驗和能力、資力較深、服務意識強、工作負責的同志擔任離退休服務工作人負責人,並保持服務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7.充分發揮黨支部和自管組的作用。目前,根據工作需要,分片區成立離退休黨支部和自管組。這些基層組織在協助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部門做好離退休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分析離退休職工思想動態、化解調處矛盾、上門走訪、互幫互助,開展活動和維護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做好離退休服務工作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是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所以,應重視這支力量的建設,在給他們交任務的同時,做到政治上多關懷、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支持、待遇上有保證,注重保護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服務、管理離退休職工的作用。
總之,離退休管理服務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保證離退休職工幸福地安度晚年,又可以有效地化解在職職工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地為新疆的大發展努力工作,還可以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供參考。
G. 老幹部工作政策業務知識問答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政策問答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六有)
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要求,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不斷開創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新局面,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創造良好條件。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基本原則(六個堅持)
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中奮發有為;堅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不斷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廣大離退休幹部;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照顧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堅持把老有所養和老有所為結合起來,引導離退休幹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堅持以讓黨放心、廣大老幹部滿意為標准,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堅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和社會合力。
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六個制度)
1、堅持和完善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各項制度。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情況、組織離退休幹部就近就地參觀學習、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等制度,使離退休幹部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際國內形勢以及本地本部門的重要情況,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根據離退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創新和改進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2、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納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從離退休幹部黨員的實際出發,本著有利於把他們組織起來參加活動、有利於教育管理和有利於發揮作用的原則,優化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選好支部班子,創新活動方式,保障活動經費。選配黨性強、威信高、講奉獻的同志擔任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書記,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完善和落實離退休幹部黨員組織生活的各項制度,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教育管理,保障離退休幹部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和黨員隊伍的活力。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在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中的作用。
3、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勵廣大離退休幹部堅定理想信念、珍惜光榮歷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為主,充分調動離退休幹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離退休幹部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和理論學習骨乾的教育培訓工作。注意發揮面向離退休幹部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陣地在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導向作用。
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保障機制(三個機制)
1、鞏固和完善離休幹部「三個機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葯費保障機制、財政支持機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運轉。
2、健全離休費保障機制。離休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費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有統一規定的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3、健全醫葯費保障機制。實行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的,要合理確定統籌標准,不斷拓寬統籌渠道,切實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醫葯費統籌金按時足額到位。醫葯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沒有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的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給予經費保障。採取積極措施,穩妥推進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工作。加強對統籌金的監管,確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費。完善方便離休幹部看病就醫的具體措施。
4、健全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強化對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資金支持力度,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因機構改革、企業改制和破產等原因單位變更的,要及時明確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單位,落實「兩費」的資金渠道。組織、老幹部工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檢查和督促,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5、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保障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落實。退休費要按時足額發放,在醫療上享受相應的待遇。
6、建立健全離退休幹部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在進行涉及離退休幹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時,要同步研究制定相應的保障辦法和措施。
7、完善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的幫扶機制。制定和完善困難幫扶制度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給予適當照顧,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老年大學)工作(五性)
1、統籌規劃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要求,適應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的需要,制定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健全組織機構,保障工作經費,規范各項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進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2、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加強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場所的建設,建成規模合理、實用性強的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並注意向街道、社區、鄉(鎮)延伸活動和學習的網路。要把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本部門發展規劃,加大投力度。
3、積極開展學習和文體活動。堅持「教、學、樂、為」相統一的原則,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有機結合起來。從有益於離退休幹部身心健康出發,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文體活動。從有助於激發學習興趣、增強學習效果出發,合理設定教學科目,做好規范教材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離退休幹部教育理論研究工作,創新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水平。逐步推進示範性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的五大作用
1、發揮離退休幹部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參謀作用,在大力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中的示範作用,在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中的促進作用,在關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2、做好組織引導工作。要從工作需要出發,根據離退休幹部的身體狀況、志趣愛好和專業特長,本著自覺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鼓勵離退休幹部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發揮積極作用。老幹部工作部門和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應為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一定條件,並經常進行指導。
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雙高期)
1、做好「雙高期」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要針對離休幹部普遍進入高齡、高發病期的實際情況,滿懷感情、主動服務,全心全意為離休幹部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服務和管理辦法。對行動不便、身患重病、身邊無人照料的離休幹部,要定期派人走訪,了解他們的身體狀況和生活情況,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照顧。
2、推進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業離休幹部特別是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切實做到離休幹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確保離休幹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服務管理到位。
3、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離休幹部搞好服務。在保持原有管理關系、服務關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離休幹部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單位、街道、社區、養老機構、家庭相結合的離休幹部醫療保健、生活服務體系,為離休幹部提供醫療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和精神慰藉服務。對居住在農村的離休幹部,鄉(鎮)、村兩級黨組織要多渠道、多方面給予關心照顧。
4、加強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原單位要關心重視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認真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定期走訪慰問,並和接受單位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特別要解決好醫療問題。接受單位要關注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二項待遇)
1、加強對退休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從退休幹部數量不斷增加的實際出發,加強對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老幹部工作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履行好對本地區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的職能。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原領導班子成員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退休領導幹部的政治待遇落實等工作。
2、做好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由供養關系所在單位負責。按規定移交到街道、社區的,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堅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實際的退休幹部管理形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退休幹部管理辦法。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好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為他們參加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3、保障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條件。調配相應的工作人員,確定管理和活動的經費,並按照規定列入單位經費預算,確保落實到位。要積極建立健全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辦法。
加強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領導(四大能力)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離退休幹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堅持完善老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要經常關心過問,分管領導要加強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要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指導和協調。
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具體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明確一位部領導聯系和指導離退休幹部工作,逐步實行地方黨委老幹部局局長兼任同級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關部門在制定出台涉及離退休幹部利益的政策規定前,要徵求老幹部工作部門的意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形成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離退休幹部信訪工作。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表現突出的優秀離退休幹部和老幹部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宣傳,通過樹立典型,起到引導和示範作用。
2、加強老幹部工作部門建設。要保持老幹部工作機構的相對穩定,編制和人員配備必須與擔負的任務相適應。要對老幹部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予以切實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過得硬、對老幹部有感情的要求,選好配強老幹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要嚴把「入口」,暢通「出口」,不斷改善老幹部工作隊伍結構。要關心老幹部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他們的成長進步創造條件,做到以事業留人、感情留人、適當的待遇留人。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老幹部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服務管理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教育黨員幹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立和展示新時期老幹部工作部門的良好形象。
[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組發[2008]10號]
H. 重慶退休人員最近聽說要按指紋才能領退休金
2004年的政策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在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特別是在向異地居住人員發放養老金過程中,冒領問題時有發生。為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決定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協助認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進行協助認證,是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內容,它既是防止冒領養老金的一項有效措施,同時也是掌握異地居住的企業退休人員情況,將其納入所居住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需要。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及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充分認識協助認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大局觀念和協作意識,積極開展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和協調,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積極創造工作條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對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導力度,強化基礎管理,制訂並不斷完善有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網路,盡快將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開展起來。
二、確定范圍。明確責任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是指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後居住在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員。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進行異地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人員范圍。居住國外或港澳台地區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可按照原來的認證辦法進行。對異地居住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其領取待遇的資格也可列入協助認證范圍。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資格協助認證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協助認證工作應以方便退休人員為原則,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尚未建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暫由退休人員居住地所在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三、制定程序,規范管理
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一般應包括以下程序:
(一)確定認證時間。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具體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發出認證通知。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的認證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員發出認證通知,內容包括:致退休人員的慰問信和《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一式兩份,樣表附後,以下簡稱「協助認證表」)。慰問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為方便退休人員反饋認證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印有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封及郵票一並寄給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
(三)辦理認證手續。退休人員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前來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當面核對其身份證和退休證。經審核認定後,在協助認證表上加蓋協助認證機構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協助認證表一份存檔備查,一份交退休人員本人。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退休人員死亡,或者發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的,應由其親屬提供相關證明。在資格認證工作中,要注意發揮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和退休人員自我管理、互助服務組織熟悉社區居住退休人員情況的優勢,必要時可請他們協助核實有關情況。
(四)反饋認證信息。辦理資格認證後,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屬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協助認證表寄回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認證結果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協助認證表後,要認真復核,經審核確認退休人員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應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限定期限內沒有收到退休人員的協助認證表,應暫停發放養老金,並再次向退休人員發函催辦認證手續。退休人員發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或經催辦反饋了認證信息並被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做出停發、暫時停發、補發並恢復發放養老金的處理。
四、履行職責,周到服務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協助認證工作中,要切實履行職責,如實提供異地居住退休人員的有關情況。如發現弄虛作假者,要嚴肅處理,給養老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開展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是一項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對退休人員的宣傳、解釋工作,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為方便廣大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把所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地址、電話公之於眾。工作人員對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主動熱情,隨到隨辦。
五、認真總結,逐步完善
各地要注意總結協助認證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報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上年辦理協助認證情況和認證信息反饋情況報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有關報告內容和統計方法另行通知。各地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將異地居住的企業退休人員納入所在地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異地居住離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的協助認證工作,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I. 新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通過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為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 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挪作它用。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主管深圳市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社保機構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原有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 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 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收後,轉入市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二條 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
(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 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 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90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 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 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 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 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或失業人員,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在本條例實施以後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本調節金
第二十八條 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調節金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帳戶養老金在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支取完畢後,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計發辦法: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
(三)基本調節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算;
(四)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地方調節金、地方過渡性調節金、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
(一)地方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300元減去基本調節金計算;
(二)地方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於2007年至2011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中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三)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計發辦法重新計算。
第三十二條 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條件,未到退休年齡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可以辦理退職,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在本條例規定的的基礎上,每提前一年退職,相應減發養老保險待遇的1%。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和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凈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機構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費。
一次性生活費支付標准: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該員工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 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的非本市戶籍的員工,以及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接收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二)當地沒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三十八條 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三十九條 員工退休前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積累額可以繼承;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尚有剩餘額,剩餘額可以繼承。無人繼承的,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員工因工傷殘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個人帳戶積累額在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退還本人。
第四十條 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後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
(一)喪葬補助費:支付標准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直系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帳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 養老保險監督
第四十三條 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社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五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給付情況。
第四十六條 企業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
員工對所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七條 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市社保機構應發出追繳通知書,企業須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養老保險費的2‰繳納。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社保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對干擾、妨礙市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多領取的金額,並處以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以欺詐手段多領養老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市社保機構作出的繳費通知書或者追繳通知書、處罰決定或者計發保險待遇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通知書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第五十六條 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十七條 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