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病假期間嚴重違紀可以開除嗎
1、單位開除員工分為合法開除和非法開除。
2、第一、如果員工只是普通病假,員工無過錯,為達到退休年齡那麼單位裁員,或者員工不能勝任崗位等原因辭退員工,那麼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如果員工處於疾病醫療期內,單位辭退員工,那麼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第三、如果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無論員工是否處於醫療期,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⑵ 勞動法關於病假期間被開除的問題
請假理抄由充分,但辦襲理程序過分簡單,不能得到單位認可;有請霸王假嫌疑,本人有責任,企業處理過於極端過硬,應該依法辦理並有人性化;
因本人未按公司規定程序請假,(關鍵是未向部門負責人請假,或先口頭,畢竟不上班會影響部門工作,而且長時間3天以上請假需要逐級審批,20天一般需要總經理批准;
公司開除人是按法規和內部規定辦理,並不違法;但他辦理程序也失當,首先他應先通知本人逾期未上班盡快回廠或通知不上班原因,畢竟可能有意外或重病不能上班,也無法及時通知的可能性;其二現在已經知道職工因病(證明屬實)請假,程序欠妥,不應開除;
開出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本人在接到通知前應該加緊告知公司實情,對未按程序請假作出反省請公司原諒,協商取消開除決定按違反規章制度處理。
公司住處開除決定不予撤銷時,應該依法先向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仲裁結論不服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可以贏。
⑶ 公司可以把正在病假的員工開除嗎
公司不可以把正在病假的員工開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退休人員在崗病假是否可以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⑷ 病假期間可以辭退人嗎
病假期間不可以辭退病患員工。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專指企業職工因患屬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⑸ 長病假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內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容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如果你是工傷,比如因工作環境患的病,BOSS不能解除你。你可以拿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給BOSS看,也可以去勞動局
⑹ 病假期間可以辭退人嗎
不能辭退的,若是辭退,需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強行辭退她所涉賠償需要具體結內合她工資待遇,工作年限容等來確定。
⑺ 員工休病假期間,單位能不能辭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休假是法律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剝奪。但是如果員工長期請病假,《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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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⑻ 員工請長期病假公司可不可以辭退該員工,有沒有什麼相應法律依據或條款
員工請長期病假,根據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補助費相關的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1997]18號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該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需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且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8)退休人員在崗病假是否可以辭退擴展閱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