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退休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㈡ 退休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辦理退休不需要先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戚派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高伍賀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橘物
㈢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並不必然終止。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可從另一側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勞動關系處理。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