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60歲辦了退休後,廠里留用能買工傷保險嗎
退休年齡不一定是60歲,具體的退休年齡是由國家或者單位的規定決定的。如果您茄御已經退休,那麼不咐激可能再留用在廠里,所以也不能再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為在職員工提供保障的,退休顫簡岩人員不在范圍內。如果您在退休前已經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在退休後也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❷ 退休了還能交工傷險嗎
法律分析:退休了不能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只對在職職工不超過退休年齡的有效,超過退休年齡的,就不再受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❸ 已經超過60歲的人能交工傷保險嗎
年齡已經超過60歲,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部門也不會受理,工傷保險是調整在職職工的,年齡超過60歲的,已經是退休的年齡,所以,你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索賠。超過60歲已經屬於法定退休年齡了,是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
在用人單位工作而受到身體傷害是可以作為工傷索取賠償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就不受到勞動關系保護,也就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司法實踐中,超出基祥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是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所以工傷的,但是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搏遲搏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旦洞)勞動能力鑒定費。
❹ 已退休職工還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當然啊不繳納,退休,也就是很本不能再繳納五險中的工傷險
❺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工傷保險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是不能參加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的,這一點確定無疑萬一發生工傷,只能由原單位負責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❻ 60歲以上可以買工傷保險嗎
60歲以上的老人,不能買工傷保險。具體內容如下:
1、60歲以上老人已經到退休年齡了,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入工傷保險;
2、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宴灶,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晌悔扮的人,不能購買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可理賠費用:
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2、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3、康復費、護理費、後續前亂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