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應由誰來領
老人去世後,喪葬費用和撫恤金可以由其遺屬領取。撫恤金喪葬費是不可以繼承處理的,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相關生活保障以及賠償的費用,是不屬於死者的遺產范疇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一、喪葬費的司法解釋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於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對死者安葬是近親屬或遺產繼承人應盡的義務,也是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死者安息也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撫慰。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
二、退休老人去世撫恤金由誰繼承?
撫恤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撫恤金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三、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⑵ 病故公務員一次性撫恤金規定誰領取,法律依據
同法律認可的遺產繼承人順序一致。如果他的配偶還在,由其配偶到所在單位領取領取;
如果已故公務員的婚姻存續期的配偶已經去世,,由其近親屬領取(包括父母\子女);如果該公務員的父母也已經去世,只要是已故公務員的子女,無論是前婚還是後婚、還是非婚生(有證據證明其親子關系的)的子女都享有同等繼承權,如果病故公務員另有遺囑則按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則所有子女都有同等繼承權。
人社部發〔2008〕42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⑶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撫恤金怎麼領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去世後,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用由其遺屬代為領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屬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⑷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由那個部門管
退休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除此以外,職業年金尚有餘額的也可以由遺屬依法繼承。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准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賠償6個月。因病去世屬於非因工死亡的一種。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一般是都可以領取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之類的。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由退休單位管。
⑸ 差額事業單位退休的工人去世了,撫恤金該由誰發放
我去了社保局咨詢 一進門他看見我 我還沒說幹啥 他就把驢臉拉下來了 等我說明來意 就一句話找原單位去 我拿出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文件給他看 他說他們也有文件不給發撫恤金 我想看看 他說沒有要看去勞動局 不是錢多少的問題 這口氣實在難咽
⑹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去世後的撫恤金是由原單位給還是其他部門給
撫恤金為2011年12月檔抄案工資的20個月襲。喪葬費為3500元,如果有遺屬從2012年元月起發給其困難補助,每月350元(城鎮戶口),300元(農戶)。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病逝後,國家撫恤金最新標准為:死後評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的,為40個月;病故的,為20個月。還有喪葬費,各地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
(6)退休事業單位人員去世撫恤金所有權屬於誰擴展閱讀:
我國撫恤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恤金,發放對象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恤金,發放對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恤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