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央對老志願兵到是55歲提前退休的政策文件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參務(1983)243號文件;《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1992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以來,部隊基層有76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為志願兵擔任。他們在部隊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戰訓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發揮著同基層幹部一樣的骨幹作用。……逐步參照轉業幹部安置的有關辦法,調整有關政策。
1999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號令,志願兵役制士兵統稱為士官,「志願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士官採取分期服役制,實行一期一銜。高級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與營、團職軍官同等。
國辦發(2000)62號《軍隊轉業幹部(士官)住房保障辦法通知》 (二十一)軍隊轉業士官的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幹部規定執行。
B. 陝西省關於兩山參戰人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我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適用范圍
根據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社發〔2007〕96號)精神,這次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以及退役殘疾軍人。
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辦法
上述人員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享受以下政策:
1、為提高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和養老金水平,上述人員每年按最高檔次2000元繳費,其中個人繳費 200元,省和市、縣為其代繳1800元(省和市、縣各承擔50%),合計個人繳費為2000元。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的有關規定,繳費檔次為2000元的財政給予繳費補貼200元。當年計入其個人賬戶的繳費和財政補助額為2200元。財政代繳費時限最長不超過15年。
2、年滿60周歲,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滿15年。個人每年補繳費標准為200元,省和市、縣每年為其代繳費標准為1800元,代繳費年限與個人補繳費年限相同,補繳費部分不再享受財政繳費補貼。新的養老金待遇標准從個人補繳費下月起執行。
3、上述人員為重度殘疾人的,個人年繳費為100元,省和市、縣財政為其代繳費年標准為1900元。
(2)涉軍人員提前退休政策和文件擴展閱讀
參戰人員身份認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的界定。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卸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的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禦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部隊執行維護社會穩定、戒嚴、平息動亂暴亂、搶險救災等任務不包含在作戰范圍,部隊出國維和也不在此范圍。在身份認定過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1)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人必須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
證明人與被證明人必須具備「四同」,即同時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號、同屬一個營級單位;證明人承諾對出具的證明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記載的認定。只要在個人檔案中,如記載有「在自衛反擊戰中(以來)…」,或「在作戰中…」、「在戰斗中…」、「在(到)前線…」,或「履行了國際主義義務」等文字表述的,可認定為參戰人員。
但對於只有請戰表述,沒有參戰結論的,或只有「戰備、備戰、訓練、留守、國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認定。
(3)對個人持有參戰紀念章、紀念物品的認定。對個人持有的參戰紀念章、毛巾、茶缸等紀念物品,不作為參戰身份認定的依據。主要考慮這類紀念品數量眾多,紀念品上又沒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轉借,如以此認定參戰身份容易造成混亂。
(4)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做為認定的依據。
2、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人員的界定。8023部隊是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46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
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C. 復原退伍轉業到地方國企工作,工齡30年,是否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越詳細越好。
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抄
復員轉業軍人如工襲齡滿30年,女可提前5年,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男可提前10年,但需出具當地軍轉辦審批認定的軍轉幹部工齡滿30年認定表。
連續工齡滿15年並從繳費之日起至今不欠繳即可辦理退休,特殊工種人員可提前5年退休,不論是否到達退休年齡均可申請辦理退休。
國家還對軍隊復原專業人員的退休待遇上另給數額不等的軍轉人員補貼,方可辦理退休。
(3)涉軍人員提前退休政策和文件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對退休人員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D. 提前退休新政策
一般情況下,在我們國家如果勞動這達到一定年齡就可以進行退休,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取退休金,如果滿足條件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E. 退休和離休的問題
中國針對業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離休的條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達到規定年齡而退出工作崗位後,實行離職休養制度。離休的年齡,部長、省長以上及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為65周歲,副職為60周歲;行署專員以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年滿60周歲;其他幹部,男為60周歲,女為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確因工作需要、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適當推遲。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該為離休。具體說來,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所謂「離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
退休
retire
所謂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77.國家對提前退休工種是如何規定的?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勞動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
1999年,勞動保障部發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該《通知》還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78.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的職工,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79.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的職工,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171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的職工,與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中提前退休人員、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一樣,實行基本養老金減發辦法,即每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80.除了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提前退休外,還有哪些職工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除了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限定在兩類情況:一是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中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其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二是有三年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其依據是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3年壓錠任務完成後,此政策不再執行。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關於提前退休的規定是:「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從上述兩個文件中可以看出,對提前離退休的條件是有嚴格限制的。即:一是僅僅限於「優化資本結構」試點的111個城市適用;二是限於破產的國有工業企業;三是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四是經本人申請。
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規定,有壓錠任務的紡織企業,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下崗職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紡紗、織布兩個工種中的擋車工;二是工齡滿20年,在擋車工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0年且辦理提前退休時仍然在擋車工崗位上;三是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四是技能單一,再就業確有困難。
另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及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33號)規定,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勞動合同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幹部50周歲,女工人45周歲)退休的政策。其中,從事經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退休。具體條件為: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從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
企業職工需具備哪些條件,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82.職工離退休後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如何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規定,在國內異地居住或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在國內異地居住的,也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郵局、銀行寄匯給本人;出國定居的,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
F. 請問!涉軍退休政策是什麼部門哪一年下發的
國家目前還沒有此類政策,只是有建議: 有關參戰人員提前退休政策建議如下: 1、 對所有參戰退役人員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男的滿55周歲、女的滿45周歲就可退休;社保、醫保等費用未繳按在職職工待遇視同已繳費;退休金按各地水平、但最低不得低於全國退休職工的平均水平。 2 、對所有參戰人員由民政部統一發放全國通用的"參戰軍人優撫證",憑證享受國家各項優撫政策; 3 、全國范圍內憑證免費乘坐各地的公交車、地鐵、城際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4 、全國范圍內憑證免費進出各地的公園、文化、體育等公共娛樂場所。 耐心等待吧,幾十年都過了,在等幾年也無妨
G. 轉業軍人退休政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 退休 條件:1、達到國家規定的, 退休年齡 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 提前退休 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 工齡 (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H. 湖北省涉軍退休規定
涉軍人員提前退休政策
一、正常到齡退休
1、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2、提交材料。
(1)檔案證明
(2)戶籍證明
(3)二代身份證
(4)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到齡之月、列印個人賬戶)
(5)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二、特殊工種退休
1、條件: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在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崗位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工種崗位工作滿9年。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崗位工作滿8年。
(3)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4)特殊工種的范圍,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勞動部門認可特殊工種名錄執行,檔案記載真實明確。
2、提交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公示證明(企業公示10天)
(3)檔案證明
(4)戶籍證明
(5)二代身份證
(6)養老手冊(養老保險費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
(7)職工檔案
3、審批執行。年初單位填報當年度到齡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報市社保處備案。由單位於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種條件職工的有關材料,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三、病退、退職
1、條件:
病退:(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退職:(1)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提交材料: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職工病歷
(3)公示證明
(4)本人申請
(5)檔案證明
(6)戶籍證明
(7)二代身份證原件
(8)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
(9)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
(1)申報:職工患大病由企業勞資人員(或親屬)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療結束後,持患者住院病歷、檔案證明、本人申請到勞動保險處福利科申報。
(2)鑒定:組織縣以上醫療機構專家,對申報病退、退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條件的,出具由兩名以上醫療專家簽字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公示:將符合病退、退職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4)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四、涉軍人員退休
1、條件:
(1)軍轉干、志願兵、對越參戰、破產企業失業軍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義務兵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3)自主擇業的復員幹部,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擴面參加社會保險軍隊退役人員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2、提交材料:
(1)本人申請
(2)檔案證明
(3)戶籍證明
(4)二代身份證
(5)養老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列印個人賬戶)
(6)職工檔案
(7)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8)失業手續(2004年底前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審批執行。根據市社保處審批結果,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五、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待遇及遺屬認定:
1、條件:
(1)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
(2)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滿50周歲,子女不滿16周歲,子女在中學上學可延長到18周歲)。
2、提交材料:
(1)死亡退休職工檔案
(2)死亡證明
(3)遺屬戶口本、身份證、戶籍證明
(4)遺屬照片6張
(5)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補助登記表
4、審查:
(1)查閱職工檔案,確認死亡職工離(退)休時間,確認直系親屬姓名,生活來源等。
(2)以上內容職工檔案記載不完善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遺屬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的由兩名負責人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
5、執行: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填寫《供養直系親屬定期遺屬補助花名冊》,執行有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遺屬說明原因,退回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