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日期以什麼為准,要做滿當月嗎
法律分析:退休時間是從到達年齡的當月算起,退休到齡當月即已經視為退休,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⑵ 教師退休年齡是按檔案年齡還是身份證年齡
不管是什麼單位退休,按照《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所以,教師也一樣,都是按最先記載的檔案年齡退休。
⑶ 教師退休是根據工齡還是教齡來定的
法律分析:教師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不是按照工齡,也不是按照教齡,按照繳費年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實施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⑷ 退休時間以什麼為准
根據我國有關職工退休時間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普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六十周歲,普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退休年齡的計算標准依照身份證和職工檔案出生年齡相結合進行計算,普通男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六十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普通女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五十五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世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世時間為准。退休的時間通常以以下時間為准:普通男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六十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 普通女職工從出生年月日開始計算,滿五十五周歲的該年,可以退休。
辦理退休的流程如下: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辦理退休需要的材料如下: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本人的戶口;人事檔案;登記照片一張;屬獨生子女家庭的,還須持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綜上所述,普通男職工的退休年齡為六十周歲,普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世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世時間為准。
【法律依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