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退休職工領取獨生子女補貼的標准
1、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2、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
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3、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4、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5、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6、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7、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