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企業破產後退休職工可否享受安家費
不享受。具體參考一下幾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配合在18個城市(上海、天津、齊齊哈爾、哈爾濱、長春、沈陽、唐山、太原、青島、淄博、常州、蚌埠、武漢、株洲、柳州、成都、重慶、寶雞)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的開展,建立和完善企業優勝劣汰機制,指導和規范這些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 《破產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此,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實施企業破產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五、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Ⅱ 安家費的國家政策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Ⅲ 國營企業單身無房職工退休有沒有安家費
退休沒有安家費,但是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
Ⅳ 退休人員一次性安家費
法律分析: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Ⅳ 退休人員安家費發放標準的規定
因為住房改革以後在工資發放中增加了住房補貼,所以退休後沒有了安家費,只有退休費。
離崗待退一般是工齡較長,而且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先離崗,
待到達正式退休年齡以後,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其待遇和正退一樣;
病退是指因病且喪失勞動力,辦理的退休,其待遇比正退差很多,
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幾個檔次,每鎮孝檔次的標准不一。
正退標准如下,每個地方可能有一點點不同,但大體是這樣的
第一部分是基礎工資,第二部分是生活活的津貼。基本工資按照職稱職務的級別御春稿確定。生活的津貼,國家全額拔款的單位按基礎工資的30%發給,自籌資金單位按基礎工資的40%發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森粗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Ⅵ 國企安家費是怎麼發放的
法律分析:國家各地政府和各企業對安家費的內容都是不一樣的,只要符合相應條款,都可以申請領取安家費。比如說:引進人才、退伍軍人、職工異地、離崗離休等等都是符合發放安家費的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八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