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休幹部住院護理費報銷規定
法律分析: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6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400元。因公致殘和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經批准後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護理費。此外,離休幹部住院實行在規定可報銷范圍內實報實銷,具體由醫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❷ 2022年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90歲老離休幹部護理費每人每月12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900元。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癱瘓完全喪失自理能力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來的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
離休幹部護理費的相關要求規定:
1、調整護理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資金支付。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執行原標准,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中央駐魯單位參照執行。
退休人員不能自理申請護理費的方法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其中在工傷治療期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鑒定委員會確認仍然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一、享受范圍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人員,因癱瘓、癌症晚期致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的人員。按規定已經享受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的副部長以上幹部,不再享受護理費待遇。
二、護理費標准每人每月為100元。、
三、享受護理費的起始時間年滿70周歲的離休幹部,從生日當月起發給護理費;年滿80周歲的退休幹部,從生日次月起發給護理費。
四、護理費的辦理程序符合本辦法的老同志,由相關工作處填寫老幹部定期護理費申請表,由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行政醫療處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❸ 離休幹部護理費最新標准
法律分析:計發標准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❹ 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法律分析: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❺ 離休護理費
法律分析:離休護理費: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一。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❻ 退休軍人護理費標准
法律分析: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要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中,由國家供養終身的包括:
(1)享受離、退休待遇的,按規定發給傷殘保健金,並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2)不享受離、退休待遇,需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因傷殘後遺病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2)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3)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民政部門負責集中供養,並發給傷殘撫恤金,不發護理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❼ 90歲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准
法律分析:不同省份的標准不一樣,建議咨詢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例如,江西省的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其他類型的離休幹部分別享受不同金額待遇。
法律依據:《中共江西省委老幹部局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第二條:提標幅度:每位離休幹部每月增加護理費200元。提高標准後,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400元。
❽ 退休人員享受護理費的條件
❾ 退休人員80歲以上是否有護理費
一、高齡護理費發放對象
本校80歲以上離退休教職工。
起算時間:按本人身份證核算年齡,當月滿80周歲起發放高齡護理費。
二、發放標准
80周歲以上離休幹部:500元/月·人;
80周歲以上退休老同志:300元/月·人。
三、發放方式及起始時間
按月發放到工資卡上。
高齡護理費從2021年元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