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異地工作退休後能否在戶口所在地領取退休金有什麼附加條件嗎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後到外地居住領取養老金的流程: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的認證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員發出認證通知。
慰問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員本人持身份證、退休證和協助認證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為方便退休人員反饋認證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印有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封及郵票一並寄給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前來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要當面核對其身份證和退休證。
經審核認定後,在協助認證表上加蓋協助認證機構印章並簽署經辦人和負責人姓名。協助認證表一份存檔備查,一份交退休人員本人。
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來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居住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派人上門辦理;退休人員死亡,或者發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的,應由其親屬提供相關證明。
❷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退休人員在區外居住就醫的政策
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後,在異地就醫就地報銷。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退休人員在區外居住的,在居住地選擇兩所不同等級的基本養老保險定點醫療鑒定,向呼和浩特市所在區縣(旗)醫保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經呼和浩特市所在區縣(旗)醫保局把備案信息上傳至人社部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費用,在居住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呼和浩特市的規定報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6〕120號
一、目標任務
2016年底,基本實現全國聯網,啟動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2017年開始逐步解決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年底擴大到符合轉診規定人員的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結合本地戶籍和居住證制度改革,逐步將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納入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覆蓋范圍。
二、基本原則
(一)規范便捷。堅持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結算服務,參保人員只需支付按規定由個人承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他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約定審核後支付。
三、規范異地就醫流程
(五)規范轉出流程。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前,應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建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實現動態管理。參保地經辦機構將異地就醫人員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經辦機構),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獲取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信息。
(六)規范結算流程。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出院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根據全國統一的大類費用清單,將異地就醫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等信息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送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大類費用按照當地規定進行計算,區分參保人員個人與各項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計算結果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用於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政府令第1號
第二十四條 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和參保單位分支機構駐外在一年以上的參保人員,由本人選擇當地兩所不同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持有關憑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按照本市住院標准執行。需要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報銷標准按照轉外地醫院住院標准執行。
❸ 退休人員異地託管是不是強行
應該不可以強行,託管應該自己選擇才可以。這應該是公民自己享有的選擇權
❹ 什麼是離休幹部的異地安置
首先要明確的是,對離休幹部而言,不是」異地安置「,而是」易地安置「。
1983 年 5 月 16 日,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 20 號文的解釋是: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縣安置,在本縣范圍內安置的不屬「易地」。
根據上述解釋,則離休幹部的易地安置是指離休幹部跨省、地、縣安置。
離休幹部安置的原則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和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離休幹部的安置規定
(1)就地安置有困難,要求回原籍的離休幹部,副省長級以上的或原籍是省會的,可到原籍省會安置。
(2)離休幹部的愛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離休幹部,可參照本條辦理。
(3)離休幹部夫婦身邊無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鎮安置。
(4)在高原、沙漠、邊遠地區(西藏除外)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一般可在離休時所在省的省會、自治區的首府或交通、物質條件較好的其它城鎮安置。對身體確實不適應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難,需到內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調出單位所在地區安置。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項規定辦理。
高原地區是指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地區;沙漠地區是指沙質荒漠地區;邊遠地區是指靠近國界、遠離交通中心的地區。
離休幹部安置報批手續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經接受地區的省、市、自治區幹部、人事部門同意後,由其原工作地區的縣級以上幹部、人事部門或中央、國家機關所屬相當縣級以上的單位直接與接受地區聯系辦理。並由接受地區縣級以上幹部、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安置的證明,公安、糧食部門憑證明辦理戶口和糧食關系。
進北京安置的離休幹部,司局級(含享受司局級待遇的)和司局級以下的,屬地方的由北京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屬中央、國家機關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損人事部審批。副省長級和副省長級以上的幹部,按過去有關規定執行。
❺ 戶口和工作關系異地能辦理退休嗎
戶口和工作關系異地能辦理退休。
但是具體的手續和操作流程建議到當地的人社局窗口查詢,以免有所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