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省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發放標准
喪葬補助金為3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撫恤金標專准為10個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屬度月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3〕46號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死亡待遇與原辦法進行對比,按照就高的原則發放。
2、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按本意見執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期間死亡,遺屬未領取或者用人單位已墊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發或者與用人單位結算。
『貳』 武漢市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
目前武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標准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離休人員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的,計發一次性救濟金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022年喪葬費發放規定。計發標准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舉個例子,若某地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那麼該地區喪葬費就統一按24000元計發。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即家屬實際安葬逝者所花費的金額多於領取安葬費,也是沒有額外補貼的。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為,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2022年撫恤金標准表如下: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20個月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10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標准:因病死亡為4000元;因工死亡為5000元;死者死後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0-1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叄』 武漢市退休職工喪葬費
法律分析: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肆』 武漢市退休職工死後待遇
目前武漢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標准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離休人員喪葬補助金為5000元。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一、退休職工去世補償
1、喪葬補助費
2、退休職工去世補償
二、退休職工辦理手續需要哪些資料
1、填寫退休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有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並簽署意見;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參保繳費資料;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4、企業職工檔案;
5、退伍轉業軍人持退伍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6、一寸免冠照片4張;
7、病退人員提供《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提退人員提供《特殊工種確認表》。
三、退休職工手續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當月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者參保者本人,憑材料辦理,到社保中心養老保險部或局養老保險科辦理退休。
2、退休辦理後憑身份證和《退休人員檔案卡》領取退休證和養老金卡。
3、企業退休職工到社保中心繳納一次性醫療費用,退休辦理次月15日後靈活就業人員到社保中心繳納一次性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
第一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第二條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伍』 武漢市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陸』 關於湖北武漢地區病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補貼標準的相關問題咨詢
武漢勞動局 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補助標准 2002年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武勞社[2002]40號)
市屬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各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省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報經市政府同意,現決定對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後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
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因工傷被評為1一4級傷殘等級的傷殘人員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發給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4個月。
三、遺屬主活困難補助費。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每人每月發給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25%;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補助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企業月平均工資的70%。
因工死亡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其它供養遺屬每人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若配偶或者其他供養遺屬為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可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0%,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本人工資。
四、其它事項
(一)今後,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隨經濟發展、職工工資的變化,根據上述規定逐年調整。 (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上述費用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職工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在職職工死亡後,上述費用由單位支付。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按照上述標准執行。
(四)本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死亡職工供養遺屬,現仍然符合供養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本文執行,過去的一律不再補發。
(五)蔡甸、江夏、黃陂、新洲、東西湖、、漢南區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准
二00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