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蘇省徐州市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申領時間
3個月內。離退休人員喪命後,其法定繼承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喪葬補貼費。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⑵ 江蘇省徐州市企業退休工人病逝喪葬費
當然有,不知道你是哪裡的朋友,具體待遇和標准要按照當地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就是違反了我國勞動法,且看貴州省的相關待遇及標准:
貴州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地(州、市)、縣(市、區、特區)勞動(人事勞動)局、六盤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在黔企業:
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問題,自1984年《省勞動局關於改進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試行規定》([84]黔勞資字第58號)下發以來,省勞動局又幾次對有關待遇進行了調整,對保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對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進行調整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現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調整如下:
一、職工死亡後,當月工資照發,並按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職工死亡待遇的標准不分居住地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二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直系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但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四)職工死亡時,當時未達到代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後達到供養條件的,不能發放生活補助費。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生活補助費。
三、本通知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和已退休的人員。退職人員死亡後,只享受喪葬補助費。
四、經費來源: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前,上述費用暫不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職工死亡待遇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一律不再變動和補發。但對本通知生效後仍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條件的,改按上述標准發給。
六、企業離休人員的死亡待遇(喪葬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仍按省勞動廳黔勞廳發[1997]17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這次對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後,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本文件規定標準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⑶ 徐州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徐州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正規的標准,按照廠礦企業制定的標準是合理的,是最低生活費吧?
⑷ 徐州市退休工人喪葬費標准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⑸ 徐州市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待遇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