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的職工,退休了是不是就和原來單位沒有關系了
企業職工退休,就意味著和原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法律意義上而言,沒有任何關系。退休金由社保中心轉到特定金融機構,變為借記卡。由退休工作人員在每月的特定日過後持銀行卡取錢。靠譜國企退休工作人員有些當地政府有要求,國企要給公司退休員工每一年費用報銷固定不動級別取暖費。按退休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職別,取暖費分成多個級別按年費用報銷。
針對這些行業壟斷的退休工作人員,比如發電廠,電力網,鐵路線,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金融機構,商業保險,這些,這種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情況都可以的公司,早已退休的職工,也許還能從那邊獲得一些獎勵,這種新浪微博的褔利,也是這種公司退休職工和原單位的薄如紙的聯絡。聽聞,因為給公司節約開支,那些公司的退休工作人員,也即將劃入社區治理,和原單位掛鉤。那樣的話,那些公司的退休工作人員也即將和原單位沒有關系了。
2.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退休職工與單位擴展閱讀:
《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有的地區如廈門市出台政策: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2012年6月1日起將強制停保。
但如果強制停保,不允許企業為已退休人員投保,又按照勞動合同關系讓企業承擔工傷損害賠償等用工責任,顯然會使用工雙方主體間權利義務失衡。若按照勞務合同關系處理,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按照"特殊勞動關系"處理。即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雖然不適用勞動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關系處理,勞動法上的工作時間規定、勞動保護規定、最低工資規定仍然要得到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的權利義務內容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協商。此規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只要提供勞動,單位就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保障,同時又不完全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3. 2024年退休的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差別有多大
2024年以後,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算方式是一致的。但是退休後的待遇仍然存在差距。差距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養老金的祥念差距。二是職業年金的差距。三是退休後統籌外待遇的差距。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1.
2024年以鉛虧後,只是意味著:中人的10年過渡期結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算方式將完全槐宴神一致。相比養老金並軌前來說,二者養老金的差距會...
2.
養老金並軌後,引入了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退休以後,一定會領取到職業年金,而大部分企業退休職工,是無法享受到職業年金待遇的。
3.
就目前而言:機關事業單位的統籌外待遇普遍要優於企業退休職工,有的企業職工退休以後,根本沒有統籌外的待遇。
4. 退休了再工作,和用人單位簽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再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已經退出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在簽訂勞動陸塵數合同,只需要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如果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決定返聘,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協議,但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成為正式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