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陝西省關於兩山參戰人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我省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適用范圍
根據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陝勞社發〔2007〕96號)精神,這次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以及退役殘疾軍人。
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辦法
上述人員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享受以下政策:
1、為提高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和養老金水平,上述人員每年按最高檔次2000元繳費,其中個人繳費 200元,省和市、縣為其代繳1800元(省和市、縣各承擔50%),合計個人繳費為2000元。
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的有關規定,繳費檔次為2000元的財政給予繳費補貼200元。當年計入其個人賬戶的繳費和財政補助額為2200元。財政代繳費時限最長不超過15年。
2、年滿60周歲,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滿15年。個人每年補繳費標准為200元,省和市、縣每年為其代繳費標准為1800元,代繳費年限與個人補繳費年限相同,補繳費部分不再享受財政繳費補貼。新的養老金待遇標准從個人補繳費下月起執行。
3、上述人員為重度殘疾人的,個人年繳費為100元,省和市、縣財政為其代繳費年標准為1900元。
(1)陝西軍隊退休人員移交政策擴展閱讀
參戰人員身份認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的界定。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卸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的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
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禦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部隊執行維護社會穩定、戒嚴、平息動亂暴亂、搶險救災等任務不包含在作戰范圍,部隊出國維和也不在此范圍。在身份認定過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1)對檔案無參戰記載或無檔案的人員身份認定。一是由本人寫一份參戰經過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戰友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人必須是已經認定的參戰人員;
證明人與被證明人必須具備「四同」,即同時參戰、同地點參戰、同一個部隊代號、同屬一個營級單位;證明人承諾對出具的證明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檔案中有關參戰記載的認定。只要在個人檔案中,如記載有「在自衛反擊戰中(以來)…」,或「在作戰中…」、「在戰斗中…」、「在(到)前線…」,或「履行了國際主義義務」等文字表述的,可認定為參戰人員。
但對於只有請戰表述,沒有參戰結論的,或只有「戰備、備戰、訓練、留守、國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認定。
(3)對個人持有參戰紀念章、紀念物品的認定。對個人持有的參戰紀念章、毛巾、茶缸等紀念物品,不作為參戰身份認定的依據。主要考慮這類紀念品數量眾多,紀念品上又沒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轉借,如以此認定參戰身份容易造成混亂。
(4)對於個人檔案中無參戰記載或找不到檔案,同時又沒有戰友證明的人員,屬人數相對較多且反映強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派專人前往他們的原部隊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只要部隊有原始參戰記載,其原部隊番號與個人檔案或退伍證中部隊番號一致的,可做為認定的依據。
2、原802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人員的界定。8023部隊是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46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
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❷ 軍人退休移交地方條件
退休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退休:
(一)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二)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三)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四)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五)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幹部退休的批准許可權與其職務的任免許可權相同,對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應及時批准退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去向,本著從實際出發和妥善安置的原則確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一)在內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幹部,一般應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含)自願留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幹部,師職以上的可在省會安置,團職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沙漠地區工作滿15年(含)回內地安置的,或者因戰團公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的,或者擔任師級職務的幹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區所在地安置。
對自願到縣(市)以下城鎮和農村安置的,應予以鼓勵。
❸ 軍隊非軍籍職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原則上就地、就近安置。對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據民政部、總後勤部下達的移交安置計劃,省級民政部門對省軍區後勤部移交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檔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規定進行集中審核,確定接收人數及安置去向。 2.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後勤部將審定人數、「安置審定表」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列入當年安置計劃。 3.省級民政部門根據安置去向將接收安置任務下達到有關市(州)民政部門,由部隊與接收單位辦理具體交接手續。 4.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地方後的基本退休費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取暖費,從移交後的第二年起,由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根據接收單位上報的「三聯單」,確定當年實際接收人數,編制經費預算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核批下撥。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助補貼及補助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地方財政解決。 希望能幫到你!具體詳細細節,有關符合你的本人情況的,請撥打12345市政府熱線,咨詢相關部門查詢。
❹ 現在部隊退休職工還可以異地移交地方嗎
軍隊支付相同的退休金,2000+。地方民政局的差距很大,這和地方經濟發展有關,但城鄉之間也有差距。全國平均每年城市為 10,000 人,農村地區為 4,000 人。詳情請咨詢當地民政局。附:一、退伍軍人安置基本政策和原則 其基本含義是:各級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結合當地實際,使退伍軍人回國後能夠獲得必要的工作或勞動場所。到原採集點,並發揮積極作用。基本原則:「從哪裡來,從哪裡回來」(《退伍軍人徵兵安置條例》第三條已經明確)。意思是:入伍時有農業戶口,入伍後應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參加農業生產;當你參軍時,你有一個市區的非農業戶口。原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返回原單位復工工作;他們入伍的時候,都是學校還沒有畢業的學生。二、現行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的退役軍人安置政策法規是新中國成立50年來結合國家實際制定的,並不斷豐富和完善在長期實踐中,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軍人和志願人員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現役,歷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的《關於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和政策是規范和引導地方政府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依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二)農村退伍軍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國退伍幹部安置工作會議確定了我國安置工作以農村為重點的政策。制定這一政策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全國退役軍人安置主要集中在農村。)自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我省每年退役下鄉軍人占退役軍人總數的75%以上在那年。這部分退伍軍人人數眾多,回國後遇到住房、生產、生活、醫療等困難和問題,思想問題多,工作難。對此,國家對此高度重視。我省每年從省財政中安排專項資金130萬元用於安置農村退伍軍人。住房困難津貼。二是支持兩用型人才開發利用。各級民政部門要立足當地經濟發展,立足地方,積極幫助兩用型農村退伍軍人施展才華,在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大力鼓勵他們建立第三產業並進入國內。鄉鎮企業,成立經濟實體和聯合體,廣泛開展種植業和養殖業。我省農村退伍軍人雙用型人才年開發利用率達80%以上。(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稱志願兵。士官和應徵人員由於服役年限和貢獻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對退出現役士官的安置,除了應征入伍安置的相關政策外,還有自己的特殊安置政策。我國現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役軍人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從現役」。放置。一、復員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的士官安置暫行辦法》,「服現役不滿十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即服滿一期或二期現役並符合調離或退伍條件的士官,以及自行申請復員並經批準的士官,予以安置。作為復員。其中,在農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鄉(鎮)人民政府將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其中,服役期間曾獲得二等以上功績和二、三等傷殘軍人的,可納入城市安排。在農村入伍,符合再就業條件的幹部,經申請並經批准復員安置的,准予在城鎮登記;進城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轉業士官進城安置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放生活補助,與退伍軍人安置基本相同。應征入伍。2. 就業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現役士官安置暫行辦法》,服役滿十年者;在服現役期間,被授予二等以上功績的;二、三等殘疾人;因國家建設需要轉入軍隊的;符合退休條件和當地需要並自願調動工作的士官,一律調往其他工作崗位。士官退出現役後,原則上由原徵集地區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原徵集地區人民政府安排。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區域內統籌安排。 ,屬於國家或軍隊建設的需要;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化;結婚滿2年且配偶婚前在當地居住(部委等地除外)並有常住戶口(含配偶婚前因工作調離)的人員、畢業生分配、調動工作、開除軍隊等按照國愛有關規定遷入當地,戶籍常住,職業穩定)轉為士官,允許異地安置。主要管理層審批。接受調離的士官實行集中交接,由各主要單位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安置辦公室。軍隊、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出具《接納安置通知書》。接到《錄用安置通知書》後,調動的士官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培訓。訓練結束後,他們將在一年中的指定時間開始離隊。離隊時需辦理全部轉會手續,並持有審批機關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向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部門報告。調動士官的工資由軍隊支付至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調動士官的地方單位支付;被調動的士官因所在單位不能接受其原因未能按時上崗的,由調動的士官的工資承擔。接收單位;對8月1日後未轉業的士官,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8月1日起按照《兵役法》的規定發放生活補助費,直至安排工作。其他調動士官的工作安排與安置退役義務兵的工作安排相同。 3. 退休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現役士官安置暫行辦法》,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30年的;現役期間因戰爭或因公致殘者,列為特等傷殘者;士官在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經衛戍醫院確診,經軍級以上衛生部門確認的,應當予以退伍。退休士官年滿 55 歲,並已服役 30 年。被評定為特級、一級傷殘的,參照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法;對因病基本不能工作的,按原收集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分配安置,並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4. 其他。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當辦理黨(群)組織關系、行政關系、供給關系的交接手續,並在返航途中領取工資、伙食、各種補貼和旅費。按照規定到安置點。到達安置點所在縣、市、市轄區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如因個人原因,當地安置部門不予安排工作,按失業人員處理。 .退役士官上報前的問題,由原部隊處理,上報後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士官因家庭重大變動需要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10年的,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證明。等級。 .士官服現役未滿當期規定期限,嚴重違紀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以取消退伍義務;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按失業人員處理。 . (四)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1989年以前,幹部轉業安置主要針對服滿刑滿出獄但不具備搬遷條件的軍隊幹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越來越多的軍隊幹部要求改革幹部轉業制度,選擇轉業退伍。 1993年,民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轉業軍人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征聯字1號) ,調整了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❺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含服務站,以下簡稱干休所)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政府關於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第三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對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要簡政放權,做到「專編專用,專款專用,專車專用,專物專用」,確保干休所具有人、財、物使用管理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干休所的積極性、主動性。第五條干休所實行下述領導體制: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第六條干休所所長的職責主要是:實施所內行政業務的領導,領導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所長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第七條依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干休所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自身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戰斗保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辦所的正確方向。第八條干休所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所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所長和黨組織搞好乾休所建設,發揮參謀、協調、監督作用;反映老幹部的合理意見,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干休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艱苦奮斗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組織紀律教育。要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思想,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保持革命晚節。同志之間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強團結。第十條干休所的機構設置要精簡。工人的比例必須高於幹部。選配工人要實行合同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所長可實行公開招聘。第十一條干休所要勤儉辦所。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第十二條干休所實行民主管理。注意發揮干休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支持他們為干休所建設獻計獻策。要實行「政策公開、經濟公開、管理公開」。第十三條干休所服務工作主要是集體性服務項目:組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看文件、聽報告,開展各種文體活動;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並盡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第十四條干休所要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看病中遇到的困難,對危重病人要及時組織搶救。第十五條干休所要開展一些生產經營活動,以增強自身活力。生產經營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依法經營。生產經營的收益要公開,分配要合理。第十六條干休所對分散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要加強服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他們的各種待遇。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