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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入職工作延續到退休後

發布時間:2023-07-01 15:16:12

『壹』 剛入職的員工還差3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怎樣簽訂勞動合同。社保怎樣繳納

因為還差3個月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所以可以只簽3個月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合同終止,辦理退休手續,社保只繳納3個月就可以了。

『貳』 到了退休年齡繼續上班是否要重簽合同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余宴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准。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物凳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准。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豎螞銀勞動合同。
退休後還可以工作嘛?
退休以後確實是可以繼續工作,只不過我們退休人員在工作單位返聘,那麼是不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約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就是說,對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對他們不再適用。退休人員接受聘用,屬於特殊勞動關系,他們與單位之間應該簽訂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既然《勞動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單位就不用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不用考慮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解約後也不用支付違約賠償金。

『叄』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仍在上班,有什麼用工風險呢比如工傷,合同等等,求指教.

你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就應該及時辦理退休,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超出的工齡是不計算的,再有,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部門受理很困難,一般是不受理的,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允許簽訂的,

『肆』 先在企業工作,後到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

二、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其人事檔案等應由所在單位在作出辭退決定後的十五日內,轉交有關機構管理。

三、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辭退費發放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於公務員辦事員的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

『伍』 到達退休年齡仍在原單位工作 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職工工作11年,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致使無法享受退休待遇。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後仍在原單位工作,直至用人單位因政策原因關停。該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能否因其已到達退休年齡而無法認定?
基本案情
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9年6月,賈某進入某化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6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0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2019年7月3日,賈某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此次勞動合同到伍大期後,賈某一直在某化工公司工作。在此期間,某化工公司一直沒有為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某化工公司為賈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20年12月,某化工公司按照當地政府要求關停4.3米焦爐的通知,按時關停焦爐,並將賈某辭退。賈某的工資發放至2021年1月。
被辭退後,賈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由某化工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以賈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此後,賈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為賈某補繳自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支付該期間的經濟補償金30000元。賈某同時提出,如因某化工公司不能為其補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該公司承擔。
此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後,法院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用人單位
員工已達退休年齡雙方為勞務關系 員工訴求超過法定時效
訴訟中,某化工公司辯稱,賈某於2019年7月3日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此之後,雙方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2019年7月4日起,雙方已由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賈某如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應數山在2020年7月3日前申請仲裁,但其直到2021年才主張權利,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同時,賈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也因此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
勞動合同期滿職工仍繼續工作 用人單位無異議可視為合同繼續履行薯橘中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賈某於2009年6月入職某化工公司,並於2016年4月1日簽訂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的勞動合同書,且某化工公司給賈某繳納有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傷保險,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並未終止勞動關系,賈某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原因停產,雙方才終止勞動關系。賈某請求主張確認(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法院認為存在3個爭議焦點,即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賈某主張的補繳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如不能補繳造成的損失由某化工公司承擔的請求是否成立。
關於賈某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賈某於2020年12月31日與某化工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因相關權利爭議,於2021年3月1日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賈某的仲裁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對某化工公司抗辯原告超過仲裁時效的意見,不予採信。
某化工公司是否應當向賈某支付勞動關系解除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某化工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即賈某年滿60歲時),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未及時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賈某與某化工公司的勞動關系,實際履行至某化工公司關停,即2020年12月31日終止。賈某在某化工公司實際工作11年零7個月。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使賈某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賈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顯示勞動合同終止前5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409.2元。某化工公司未提交賈某月工資標準的相關證據,現賈某主張按月平均工資2500元計算補償金,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30000元(2500元/月×12個月),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賈某的該項請求,屬於行政部門管理范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不予處理。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化工公司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賈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0元。
二審
未為職工繳納社保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判決後,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但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賈某與某化工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而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賈某達到退休年齡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在2019年7月4日勞動合同期滿後,賈某仍在某化工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12月31日某化工公司因政策關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09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並無不當。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賈某與某化工公司2020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關系,而賈某於2021年3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並不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關於某化工公司是否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及數額的問題。因某化工公司未給賈某繳納養老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某化工公司應支付賈某經濟補償金。
此外,賈某請求某化工公司賠償因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的問題。由於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賈某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證據,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處理。
二審法院駁回了雙方上訴,判決維持原判。

『陸』 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還可以繼續工作嗎

法律分析: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一般不可以繼續工作。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柒』 如果到退休年齡,還繼續在願單位工作,後來被辭退能拿到補償金嗎

如果已經達到空禪橋了法定退休年齡,還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之後被辭退是斗猛不能拿到補償金的。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勞動襲擾者與原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因已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所以不涉及被辭退及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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