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2021年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怎麼計算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敏輪歷。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桐棚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橋搜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髙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貳』 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可以領取2筆錢:一是喪葬費;二是撫恤金。『叄』 浙江企業退休職工喪葬弗怎麼計算
在浙江省,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為:
1、喪葬費為4000.00元;
2、撫恤金按繳費年限計算,滿15年的為10000.00元,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撫恤金1000.00元,最多增加15000.00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含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喪葬補助金標准統一為4000元。撫恤金標准按死亡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不滿1年的發給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統一為10000元;超過15年的,在發給10000元的基礎上,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000元。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4〕224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75號)規定的標准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按照上述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低於事業單位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改制後企業在原提留的經費中予以補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時按其規定執行。
2013年1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