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還受勞動法保護嗎
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乎笑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吵頃宴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升銀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⑵ 聘用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畝段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辦理退休手續需交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復印在A4紙上),
2.照片1張(一寸/兩寸、彩色/黑白均可),
3.農行卡復印件一份(復印在A4紙上),
4.在身份證復印件上寫清本人所選擇的社保發放養老金銀行,個人退休後聯系電話。
5.如有獲得市以上級別獎項的,請提供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辦理退休手續需填表格
1.《退休審批表》三份。「單位意見」處由部門領導簽字,蓋部門章。
2.《教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單》一份。手續單上所有部門蓋章。
3.《領取年老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申請審核表》一份。帶好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迅頃譽結婚證及子女的獨生子女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生委領取並填寫,街道蓋完章後交人事處407室。
四、退休手續辦理程序: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五、關於退休人員年齡界限問題。
關於退休年齡,《勞動法》並未做出明文規定,但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乎寬通知》中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因此,根據這一通知,退休年齡應根據其性別及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界定。
六、關於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問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一條提出只有在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才不屬於勞動合同范疇。那麼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到底構不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准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對於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該司法解釋和最高院民一庭的答復明確指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七、關於工作中受傷賠償標準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如果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以及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這類人員如果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企業應當按照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但是在實踐中,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即使用人單位想為這類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人社局也不予受理。因此,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
如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類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這種情形下,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僱主責任險」來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降低自身的用工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⑶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的規定
職員滿足退休的條件且在職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等後,用人單位是沒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請求的,職員可以享受法定的退休金,作為生活的經濟來源。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⑷ 勞動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勞動法沒有對退休年齡進行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退休年齡一般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工齡滿10年。特殊情形下,可以提前退休。⑸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打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並沒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員工,這表明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而有關法律規定並沒有對勞動者的年棗型齡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只要是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是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凳陪猜亂行調整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⑹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動用工還是勞務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的,已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用工人員。且《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的規定,如企業與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已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根據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空逗、單位聘請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繳納統籌部分社保?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如果不是國家統計局文件明確規定的不作為閉虧族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都應該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轎弊,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⑺ 勞動法對於職工退休年齡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關於社保女職工的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限定解除勞動合同。
⑻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幹部退休返聘規定。退休後可以返聘。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雙方所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第八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