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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政治紀律

發布時間:2023-06-13 00:28:50

㈠ 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如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 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 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 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 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 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 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 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 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 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 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 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 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 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 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 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 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 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 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 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 標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 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 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 退休金的 10%, 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15%,並按 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 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 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 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 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 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 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 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 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的規定處理。

退休人員不是黨員的 違紀的能不能處分他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9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㈢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刑罰完畢後的生活待遇該怎麼處理

根據人社部發[2010]104號文件《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猛衡謹部分第六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這里的「酌情處理」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應該是各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予以規定

例如,浙江省發布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了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的待遇問題。

該通知第3條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3)退休人員政治紀律擴展閱讀

《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此外,該通知還規定了「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所應作出的行政處理規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國家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問題。

該通知第二部分規定:

(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枝基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攔談

(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㈣ 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啥影響

有影響。如果一個退休人員的一個機構涉嫌違反紀律和法律,決定懲罰不得,但應當放在文件進行調查,和調查結論應當按照程序,以澄清實施懲罰的類型。應當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養老保險等待遇。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退休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不作出處分決定。應當給予降級、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相應減少或者取消待遇。

處罰期間,單位工作人員調換到其他單位工作,或者原決定處罰單位合並、分立的,由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罰決定。

(4)退休人員政治紀律擴展閱讀:

黨紀和政治紀律是影響公務員薪酬待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的程度隨刑罰的輕重而不同,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1、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原則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解除黨內職務處分的,必須降級;試用期間,降低其級別和工資的幅度應當大於解僱該部門的級別;被開除黨籍但未被行政解職的,軍銜和工資的減薪,一般比同等軍銜的減薪和留校察看的多。

2、政治紀律對工資待遇的影響原則規定。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記過、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提升工資水平;被辭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降級處理。

3、減薪的不同情況和規則。

受到黨內以上職務免職(包括免職、降級處理,下同)和行政降級(包括降級)以上處分的,應當辦理降低職務等級和工資的手續。

4、各種處罰對薪酬待遇的具體影響。

對被降職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的工資,並自降職次月起發放新一級工資;如果這個職位的職級工資一直是最低級別,那麼可以降低一個以上,包括一個職位的職級工資。

辭退的,等級工資和崗位工資同時降低。從處分的次月起,根據新崗位上大多數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值班工資,新確定的值班工資低於原崗位工資。

等級工資減一級含一級以上。如果級別工資下調後仍高於最高級別工資,則級別工資按新崗位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被辭退的人員,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和行政關系,並從處分之月起停止其工資發放。

受到一次以上記過處分的工作人員,解除處分後,從解除處分後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計算其正常晉升薪金的考核年限。

㈤ 檢察機關退休人員出境管理規定

一、備案登記
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實行備案審批制,全體在職人員以及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離崗(離職)人員均納入管理范圍。
本院需納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的范圍為本院保密委員會、保密辦公室全體人員以及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登記備案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政治部應及時更新報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審批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幹警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分別如下:
1、縣委管理的幹部:縣委管理的幹部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國(境)申請(件1),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並提交相應時段請假條,經由分管院領導、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縣委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離退休不滿兩年的,因私出國(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請(件1),經由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申請(件3),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經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部門負責人因私出國(境)的需分管院領導審批),由政治部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辦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檢察長審批;其他人員由政治部主任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應當主動接受保密教育,簽署《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件4)。在辦理簽證前5日內,攜帶《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復印件到政治部報備。
3、 縣委組織部、本院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辦理過出國(境)證件、港澳台簽注的,在辦理上述審批手續時,一並提交《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件5)。經審批同意後,登記備案人員攜帶《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辦理證件。
4、 司法雇員及其他聘用人員、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參照在編幹警相關規定執行。
三、出國(境)相關要求
1、按照組織部門相關規定,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兩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其他人員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2、人員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才能辦理出國(境)手續。禁止先確定行程後報批。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目的地先行申請辦理證件的不予審批。
3、對下列人員審批時應當從嚴把關:(1)涉及管理人、財、物以及機要檔案和涉密崗位的;(2)配偶已移居國(境)外;(3)沒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4、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國(境)的情況,一律不批准出國(境)。
四、證件管理
1、市、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須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已經批准出國(境)的,應當於回國(境)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幹警、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已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向政治部提交證件復印件,並在證件內容、效力發生變化時及時向政治部報備。
五、 強化責任監督
1、全體幹警要切實加強自律,嚴格遵守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批准出國(境)的,在外期間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執行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時間,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
2、政治部牽頭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明確專人做好登記、審查、備案、報批和證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確保本院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規范有序。
3、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
4、院保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對涉密人員的出國(境)管控,對出國(境)涉密人員進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門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切實掌握人員情況,加強對人員的教育,慎重提出審核意見,強化源頭管理。
6、對違反以下相關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1)違規辦理出國(境)證件的;
(2)違規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3)瞞報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4)未經組織批准擅自出國(境)的;
(5)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出國(境)行程、日期等、延長出國時間的;
(6)瞞報出國(境)情況的。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上級和主管部門如出台新規定,剛按新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由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㈥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和原來一樣,悄搜退休人員領的不是工資,是退休生活費或養老金,緩刑人員可以繼續領取退休生活費。
供參考: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冊則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余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啟姿歷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退休後被判處緩刑後工資問題怎麼處理

法院判決書中是否判決扣工資?單位職工退休後,已經終止與單位的勞動關系,沒有人民法院判決,單位對退休金不宜做處理。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刑滿後生活待遇

對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分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退休判刑後的待遇法律並無規定,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和監察部的一個通知中進行了規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實踐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服刑完畢予以恢復。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酌,服刑期間還應發養老金及享受相關政策的規定,理由是:1、養老保險金屬於財產所有權范疇,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2、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3、我國刑罰體系中也沒有因犯罪而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筆者贊同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 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 *** 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什麼條件帶工資上學的有關文件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沒有帶工資上學的說法(崗位培訓除外),都是定編定崗(定崗就是工作崗位,需要上班)。
規定是如此,如上脫產、函授教育,本人自己與單位協調。

職工緩刑工資待遇

緩刑也是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所謂工資待遇
如果存在其他情況可能需要你詳細補充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病假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病假工資待遇,請參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如下規定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 *** 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 *** 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 *** 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職工重疾病假工資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衛生系統事業單位工資待遇和學歷有關嗎

工資待遇與崗位以及崗位級別有關。崗位和崗位定級又和學歷及職稱有關。因此可以說和學歷有關。

國家事業單位職工大病病休工資待遇

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是: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此處講的工資為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不包括津補貼等其他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緩刑,退休金工資受影響嗎?懂的說

1.有期徒刑緩刑只適用於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情節不太嚴重、認罪態度較好,處刑較輕、
宣告緩刑後釋放在社會上沒有什麼危險,群眾又沒有意見的被告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
是對被判刑的一種考驗期滿。如果被判刑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徒刑不再執
行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78)法辦研第11號)。
2.被判處緩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
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局[82]2號)。

㈦ 受撤職處分,降幾級重新安排工作

不重新確定工作。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

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7)退休人員政治紀律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管理局關於處理公務員紀律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其次,對公務員退休後的政治紀律責任進行調查,對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進行分析

(一)在紀律機關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前,公務員已經退休或者有違法、紀律行為的,依法應當處警告、記過、記大過的,不降低其撫恤金待遇。

(二)公務員退休或者在紀律機關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前有違法、紀律行為,依法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一個月減按2%的基本離退休費用。今後國家調整退休使用時間,不受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影響。

(三)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公務員已經退休或者有違法、紀律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職的,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撫恤金。

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的職務標準的,將基本退休費用降低12%,津貼由降低職務標准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用,按照原執行退休待遇的職務標准低。

如果位置的退休金水平顯然是實施,基本的退休費用和補貼根據職位級別確定減少後,和退休時間應調整國家在未來,根據職位的標准水平減少。

(4)公務員退休或有違法或者紀律行為紀律處分決定前的器官,並應依法駁回了但沒有被判處刑罰,基本養老金應當從制裁後的月減少25%,補貼由職員。今後,國家按照辦事員的標准調整退休費用。

(五)公務員退休後因政治紀律問題被查處,改變原處罰,需要調整養老金待遇的,從審查結束後的一個月起執行。原處罰減輕或者撤銷的,補發原補發的撫恤金或者緩期補發的撫恤金。原處罰加重的,扣除退休金。

㈧ 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啥影響

黨內警告抄處分是黨紀處分,在襲黨紀處分裡面是最輕的處分,還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等,黨紀處分和刑事追訴兩者之間是由區別的,黨員違紀是沒有追溯時效的,也就是說任何時候發現有違紀行為都是可以給予黨紀處分的,而刑事責任是由追溯時效的,超過了追溯時效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對於黨員來說如果退休了被發現有違紀行為,紀委應該立案調查,再根據調查結果給予處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說明違紀性質不嚴重,警告處分是輕處分,對工資福利待遇沒有任何影響,但是在政治上是一個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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