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了再工作,和用人單位簽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再與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後已經退出工作崗位,原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在簽訂勞動陸塵數合同,只需要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如果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決定返聘,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或者協議,但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成為正式職工。
一、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簽勞動合同嗎?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怎麼辦?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之一在於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由此得出勞務合同的內容自由程度相對較高,因此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內兄答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就能通過主張合同條款依照我國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發生工傷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就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來主張權利。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如果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退休人員與再就業企業之間本身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企業就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要給予早首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職員在退休之後,可能不能再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是由於此時退休人員的身體已經不能滿足很多職位的要求,若退休人員是公司的董事或者是股東,那麼不得以其達到退休年齡之後,要求其退職,勞動合同期間,單位也不得侵害其權益。
② 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訂什麼合同
聘請已退休人員應簽署勞務合同。退休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單位再次聘用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為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簽訂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用人單位解除與退休勞動者,不用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怎麼賠償
1、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者在不續簽的情況下,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③ 退休老人打工需要簽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有很多的工種都是年齡越大技術越嫻熟的,所以有很多工廠其實在單位的很多老
職工退休以後,因為實際性的原因單位還是想要返聘這些已經退休的人員。可是退休人員因為年紀比較大所以經歷肯定是不能夠跟新職工相提並論的,用人單位承擔的用工風險也比較多一些。因此有些企業在返聘退休人員之前考慮的問題就是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
一、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簽訂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於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於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於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綜上所訴,聘用退休人員勞動合同也不是必須要簽訂的,但是關鍵還是要看公司跟要聘請的退休職工之間達成的協議的,有些工廠就是非常看重於當事人的工作能力的話,並不介意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自願跟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國家也並不強制干預,但在法律上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並不違法。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④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員工為目的的。
勞務合同是乙方為完成甲方提出的合同標的而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依附性,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責任。
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
法律依據:兩者救濟途徑哪裡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需要仲裁前置程序,爭議一方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⑤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⑥ 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
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返聘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退休人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領取退休金的員工,被公司返聘之後,只能跟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而不能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一、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埋州不合法,退休返聘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1、退休人員是指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義務,已經開始享受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勞動關系人員,
2、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3、退休返聘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4、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二、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睜豎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退休返聘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如果退休人悉液大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可以說是沒有退休,所以簽訂勞務合同可以理解為是僱傭合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再次被聘用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