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兩年後可以擔任仲裁員是否正確
錯誤。《監察法》規定,監察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存在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貳』 公務員退休後幾年內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等的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國家公務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為人民服務的人民公僕。
公務員權利:
獲得履行職責應具有的工作條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參加培訓;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家公務員
『叄』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3)國家監察人員退休三年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肆』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什麼應當保密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伍』 上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司法工作相關,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內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容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該條第二款的必要性在於,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另外第二款是針對辭職、退休的監察人員, 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於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