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2、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或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10個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10÷180×繳費月數;
3、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低於本人歷年所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按其所繳養老保險費的總額計發。
3、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4、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㈡ 廣州退休人員死亡當月工資是否發放
廣州參保人員死亡後社保待遇有以下這些:
(一)養老保險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二)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在結清相關醫療費用後仍有結余的,按照其繼承人的意願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賬戶或者由其繼承人一次性支取現金;繼承人在參保人員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申領的,個人賬戶余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