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我司員工小李原已退休,但因其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因此再次聘用小李任職原崗位,請問小李退休後再任職取得的收入該如何繳納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向職工發放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你公司滲賀員工小李退休後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需滿足什麼條件?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叢陪派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能否稅前扣亂仿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相關規定,企業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貳』 退休人員還能在原單位就職嗎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我們的年齡已經渣陸宴到達了退休的年紀,最好是及時的辦理退休手續,有很多退休人員還想要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這個時候應該辦理怎樣的手續?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
一、退休人員還能在原單位就職嗎需要什麼手續一般來說,如果是黨政機關的幹部或者是一些事業單位以及一些國企的退休,那麼除非有特殊的專項特長或者是經過單位統一批準的,否則一般是不會返聘的,而大部分民營的企業只要單位有這方面的需求,即使在辦理了退休之後也可以繼續回去工作。
具體來說不能返回原單位繼續上班的人員分為以下幾種,首先是黨政機關的領導在退休之後,如果上級部門沒有進行批準的話,也不能夠在外面兼職或者是在企業上班,並且級別等級越高對該類人員的限制就越嚴格,其次就是一般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普通幹部在退休之後原單位是不能夠在返聘的,但是如果是有自己的專項技術特長或者是一些領域的專家,那麼經過批准之後是可以延長自己退休的時間,最後一種就是大型的國企的領導,如果在退休之後想在外面兼職,必須要經過上級的部門進行批准。而這些國企的普通職工一般在退職之後,原來的單位是不允許返聘的,但是可以在人才市場上進行自由的應聘。
二、相關法律知識《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悉做位負責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如銀「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上述4個條件。
『叄』 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按什麼申報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於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的很多問題,比如: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個稅、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2、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工資總額,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要再繳納社保?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屬於三項經費計提基數?
現在我們就帶大家來一起解開迷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稅問題
國稅函[2005]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茄氏虧訓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退休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
顫神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總額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核李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問題
我們都知道,員工在單位上班,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其中社保繳費中包含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兩部分。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
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而單位繳費部分的基數怎麼確定呢?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職工退休後,開始按規定領
退休金的,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退休返聘員工個人不需要再繳納社保。依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如果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會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如果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那返聘人員的工資不會包含在內。
據我們了解到,從2019年起,我國大部分省份已陸續發文明確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
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適用基數的問題
1、工會經費《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那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要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依據。如果當地要求繳納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費和福利費《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另外參考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時,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為耗用相關的經費、享受相應的福利,對應的資就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與福利費的基數?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沒有特別規定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的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殘保金《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明確,計算繳納殘保金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應當不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天津地區明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內部退養等非正式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繳納殘保金。
其他地方建議與當地殘聯溝通確認。
以上與是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相關一些問題的規定和個人理解,希望能幫到被這些問題困擾的夥伴們。
『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動用工還是勞務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的,已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用工人員。且《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的規定,如企業與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已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根據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空逗、單位聘請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繳納統籌部分社保?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如果不是國家統計局文件明確規定的不作為閉虧族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都應該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轎弊,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伍』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陸』 界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是啥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屬於勞務合同
聘用單位如給什麼任職
屬於單位的內部規定,不需要什麼條件
『柒』 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退休返聘工資的納稅標準是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規定扣除相關的費用,然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具體點來說,根據工資的標准,如果達到5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標準的話才需要繳納稅收,如果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繳納稅收。
一、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退休返聘工資的納喊野稅標準是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規定扣除相關的費用,然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拆滲燃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三、退休返聘發生糾紛怎麼解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退休人員,他們是有可能會被返聘的,在返聘過程當中的話,如果能夠得到一些工資收入,而且比較高,已經達到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標準的話,是可以進行稅收方面的徵收的,具體的標准跟普通職工一樣。旅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