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工齡認定有異議該怎麼辦
1、爭議解決方式
退休職工對於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的連續工齡有異議的,因對工齡的認定屬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爭議解決的時間限制
①行政復議的期限:《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②行政訴訟的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退休職工如對自己的連續工齡認定有異議,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相應的解決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職工退休為何要計算連續工齡
1、連續工齡的緣起
工齡最早出現於1951年2月26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其中將工齡分為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並以此作為計發退休補助的標准。80年代中期,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的時期。經過逐步的變化,本企業工齡變更為連續工齡。
2、連續工齡的作用
①工齡是判斷職工退休的條件之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工齡的長短決定退休福利待遇的高低。
根據當時的養老政策,職工退休後,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數額依據本人工資的百分比進行計發。
③連續工齡與現在養老待遇核算中的視同繳費年限有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退休有爭議社保局不批怎麼辦
看一下辦不了退休的原因,有可能是年齡沒到,有可能是沒有繳納15年。
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社保的費用而造成你無法辦理退休的相關手續的話,可以先和單位進行協商讓單位將拖欠的社保費用補齊,當社保的費用補齊之後你繳費年限達到一定的要求你就能夠去辦理退休的相關手續,然後享受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了。
如果是因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沒有滿足15年而造成沒有辦法辦理退休的手續,如果在當地已經繳納了10年的社保,那麼就可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然後繼續繳納社保的費用,等繳納滿15年之後就能夠辦理退休的相關手續。如果是屬於當地的戶籍的話,就可以將自己的社高判保轉移到社保所然後繼續參保。。
一、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李旁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二、辦理退休的材料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需要的材料有:公民的居戚擾改民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件照、存檔證、就失業證和社會保險公司的歷年繳費單等等;因病提前退休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醫療鑒定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 退休工齡爭議怎麼解決
退休工齡爭議,如發現工齡不對,參保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靈活就業人員由檔案託管部門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經審核確需修改工作年限的,攜帶職工個人原始檔案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 退休爭議歸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退休爭議不適用勞動仲裁,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備勞動者主體地位。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用工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退休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⑤ 退休人員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處理:1、和解。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仲裁。4、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