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再就業如何用工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
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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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❷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
是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簽《離休人員返聘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需要交社保。所以要注意工傷這一塊,用人單位應交商業保險防範風險。
❸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新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職工到退休日起,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了,退休後重新就業到其他單位工作也不再是勞動關系了,而是勞務關系,再簽合同的話也是勞務合同。
❹ 工人退休後再就業屬於什麼身份,再就業以後享受勞動法保護嗎
目前,我國退休人員在就業的用工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國《勞動法》和《回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答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所以在遇到糾紛時,用人單位和退休再就業人員都不能依據法律主張權益和承擔任務。那麼這些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你的報酬,第二,你的醫療,第三,你的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這個必須約定清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再就業人員本身超過60周歲,就不能稱為一個勞動者了,這也是為什麼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理解, 這樣到最後有了糾紛也都屬於民事上的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❺ 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用工關系性質應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只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法律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這一條文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則屬於勞動關系。
❻ 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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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個人稅按3%繳納,李先生退休後再入職,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000元,則應該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
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所得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質進行區分,按照適用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①、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離退休人員兼職所得,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離退休人員投資經營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❼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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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❽ 退休職工再就業後單位是否還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職工已經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用人單位返聘之後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了。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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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❾ 退休後再就業的怎麼辦理用工手續
你在公司上班會有專職人員辦理,如果不是就到民政局辦理。 開店賣草魚一年掙來一套房,中央電視台為您揭開酥三姐賣草魚的傳奇色彩和神秘面紗,2012年 4月6日(星期五)晚上21點50分CCTV-7為您解秘,讓您目睹酥三姐怎樣賣草魚一年掙來一套房。4月9日(星期一)下午13點22分重播。
❿ 退休之後再就業,工資怎麼算
退休之後再次參加工作,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其工資的發放,一切待遇,專全部按照相互協商辦理,如果屬不合理,你可以不做,或者繼續協商,國家不提倡退休人員再次工作,沒有任何法律和規定工資待遇是多少,你們相互協商,打成協議,就是合理的。